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稅務總局8日發佈《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明確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以及申報內容等相關操作辦法。
納稅人須向稅務機關進行自行申報的5種情形包括:1、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2、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申報辦法,符合第1種情形的納稅人,即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取得的全部應稅所得達到12萬元,不論其平常取得的應納稅所得,是否已由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或是納稅人自己已向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納稅過,年度終了後都應當再自行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符合第2至4種情形的納稅人,要進行日常申報納稅,即在取得應稅所得時,就應當按照上述法規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第5種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暫未明確,其納稅申報辦法根據具體情形另行規定。
對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上述法規要求在納稅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需申報其各項所得的年所得額、應納稅額、已繳(扣)稅額、抵扣稅額、應補(退)稅額和相關個人基礎信息。
申報的“年所得”包含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11個應稅所得項目,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
依據上述法規,在計算年所得時,可以剔除三類免稅所得,即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至第九項規定的免稅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免稅的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並規定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財産轉讓所得”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項所得均以毛收入額來計算“年所得”。
上述法規共分八章、四十四條,分別從制定辦法的依據、申報對象、申報內容、申報地點、申報期限、申報方式、申報管理、法律責任、執行時間等方面,明確了自行納稅申報的具體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