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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貪污賄賂犯量刑不能因貧富職級有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1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田雨 胡錦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規範緩刑、免刑的適用,重點解決少數案件量刑失衡的問題,確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人民法院報記者曹穎遜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8日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通報這一消息。他強調,要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準確適用法律,同罪同罰,不能“貧富有區別,職級有影響”。

    姜興長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正確依法適用非監禁刑。他説,對於那些罪行較輕,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依法適用緩刑、管制和單處罰金等非監禁刑,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符合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有利於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覺性,也有利於罪犯重新回歸社會,減少社會對立面,還可以緩解監押場所及監管工作的負擔,節約司法資源。這是刑事審判工作促進社會和諧的一個重要方面。

    姜興長表示,近年來,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依法適用非監禁刑進行了一些探索,積累了經驗。如對罪行較輕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適當多適用緩、管、免,採取社區矯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會力量,進行教育、感化、挽救、改造;對一些被告人積極賠償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輕罪案件,依法適用非監禁刑,促使當事人和解等做法,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但也要防止不適當擴大適用非監禁刑的現象,尤其是在貪污、賄賂、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處理上,要嚴格依法正確適用非監禁刑。”姜興長表示,對於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和其他職務犯罪的定罪處刑,尤其是在適用緩刑、免刑的時候,要慎重對待和準確把握。

    他強調,對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和其他職務犯罪適當適用非監禁刑,是刑事政策的體現,但一定要依法進行,特別是要嚴格掌握法定減輕處罰的條件。對於不符合法定減輕處罰條件的,決不能為了判處非監禁刑而減輕處罰;對於其他犯罪適用非監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注意案件處理後的社會接受能力。

    “同時,還要加大財産刑的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制定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責任,保證財産刑的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姜興長説。(完)

最高法將統一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標準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指出,為重點解決少數案件量刑失衡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 姜興長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制定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統一量刑情節的認定標準,規範緩刑、免刑的適用,重點解決少數案件量刑失衡的問題,確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同時,還要加大財産刑的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力度,制定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責任,保證財産刑的執行和贓款贓物的追繳工作切實落到實處。(中國法院網 作者:陳思)

我國貪污賄賂犯罪呈現明顯行業特點

    新華社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魏武 劉曉莉)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局長王建明24日在國際反貪局聯合會第一屆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上説,伴隨著經濟體制的轉型以及經濟全球化和信息網絡化,我國貪污賄賂犯罪呈現出越來越明顯的行業特點。

    王建明指出,大量的貪污賄賂犯罪集中發生在公共權力比較集中、資金比較密集、資源短缺、壟斷程度高、市場競爭激烈行業和部門。

    資料顯示,電力、通訊、公用事業、交通、教育、金融等部門和行業,由於掌握著管理處罰、資金信貸、審批調配、工程發包、質量監督等權力,成為滋生腐敗犯罪的高發區。2005年,反貪污賄賂總局確定的六個重點領域和行業中,偵破的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約佔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

    王建明説,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另一特點是犯罪金額大,跨地區案件增多。有的一起重大案件涉及多個省市和眾多人員,貪污受賄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案件時有發生。

    “有些犯罪分子有計劃地將贓款轉移至國(境)外,並通過各種途徑逃往其他國家和地區,以逃避法律的制裁。”王建明説。(完)

最高法院要求積極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工作 使被害人依法獲得物質賠償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田雨 胡錦武)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8日在第五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要求,全國各級人民法院要積極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工作,使被害人依法獲得物質賠償。

    “積極做好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工作,對於實現公正審判,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姜興長説。

    他指出,要切實做好刑事案件中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工作。以調解方式處理附帶民事訴訟,是保障被害人民事賠償權利,保證案結事了的有效途徑。調解工作要貫穿于整個案件審理的全過程,抓住庭前、庭審和庭後三個環節,立足於在一審期間就完全得到解決。一審階段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的,在二審階段應加大調解力度,使被害人最大限度地獲得物質賠償。要注重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做好調解工作,妥善處理民事賠償問題。結合當地經濟狀況、被告人賠付能力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儘量使附帶民事部分經調解達成協定,努力做到案結事了。要特別重視死刑案件中附帶民事調解,盡可能地通過調解達成賠償協議,避免因民事部分沒有得到妥善處理,而出現上訪、鬧訪事件。

    姜興長指出,要注意加強輕微刑事案件的調解工作。刑事自訴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較輕微,當事人雙方矛盾並不十分尖銳,具備和解可能,法院在審理時,要盡可能多做勸解工作,促使雙方和解。如果經過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認罪悔過,願意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從而達成和解協議,對被告人應當免予刑事處罰或從輕判處非監禁刑。對其他一些犯罪情節輕微、危害後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案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也可以嘗試做一些調解工作。

    “被告人積極主動賠償被害人損失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對被告人可以作出從輕、減輕處罰或免於刑事處罰。”姜興長説,這樣做,有助於化解社會矛盾,消除當事人之間的積怨,更好地維護被害人的利益,修復社會關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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