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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發通知加強陳化糧監管 確保群眾口糧安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2月14日   來源:人民日報

    近日,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糧食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陳化糧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全國工商系統正對今年以來購買陳化糧的情況展開全面檢查——

    確保群眾口糧安全

    採訪人:人民日報記者 富子梅

    解讀人:國家工商總局市場規範管理司司長 王晉傑

    用途——

    只能用來生産酒精、飼料

    陳化糧購買企業購買陳化糧後只能用作本企業生産酒精、飼料的原料,嚴禁轉手倒賣,更不得將陳化稻穀加工成大米直接作為飼料糧銷售,違者視同倒賣陳化糧處理。陳化糧購買企業嚴格限定為規模較大、生産經營正常、具備陳化糧的倉儲和加工能力、信譽較好的酒精和飼料生産企業。

    對於小型酒精、飼料生産企業(酒精生産企業年消耗糧食5000噸以下、年産量1000噸以下;飼料生産企業年消耗糧食10000噸以下、年産量20000噸以下)、近幾年從未參與陳化糧購買的企業、糧食加工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酒類生産企業中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糧食部門在年審時不再受理其購買陳化糧資格申請。

    購買——

    要經省級工商局審核

    《緊急通知》新增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轄區企業購買陳化糧前的審核環節。以前,各地不能準確掌握轄區內的企業到外省購買陳化糧的情況。對陳化糧購買前的審核把關,可以增強陳化糧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這個審核權,只限在省級工商局,不下放。

    陳化糧購買企業每次購買陳化糧的數量不得超過半年的陳化糧消化量,全年購買的數量不得超過全年糧食消化量。購買企業所在地省級工商局在出具建議購買意見函中必須認真考察購買企業的生産狀況,嚴格控制其購買數量。

    加工——

    必須在企業註冊地

    陳化糧異地加工是當前出現倒賣陳化糧行為的重要原因之一。購買企業必須將購買的陳化糧運回企業註冊地加工,嚴禁異地加工。如果購買企業的生産加工車間與企業註冊地不在同一行政轄區,屬分支機構的,可以在該分支機構加工,但必須在參加競價銷售會前向購買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備案申請,提供該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並在簽訂陳化糧銷售合同時標明。

    監管——

    查處六種違法違規行為

    此次陳化糧監管中,重點查處六種違法違規行為:直接倒賣陳化糧的行為;借用他人營業執照和陳化糧購買資格購買陳化糧的行為;倒賣陳化糧合同的行為;未經批准,擅自改變陳化糧加工地、收貨地、中轉地、儲存地的行為;將陳化糧加工後流向口糧市場,或者回流到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行為;擅自將陳化糧出口的違法行為。

    對於倒賣陳化糧或者不按照規定使用陳化糧的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倒賣的糧食,並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20%以下的罰款。有陳化糧購買資格的,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取消陳化糧購買資格;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處非法倒賣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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