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楊維漢、鄭瑋娜)“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如果違反上述條款,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還規定了嚴厲的處罰。法律規定,“在中小學校園周圍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還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教育界人士指出,很多未成年人缺少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也是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和設施,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適合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並加強管理。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圖書館、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應當對未成年人免費開放;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展覽館、美術館、文化館以及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工青婦室主任于建偉説,“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比較原則,還需要一些配套的法規來保證其實施。法律的執行也需要強有力的保障措施,那就是嚴格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