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月1日電(記者余靖靜)為控制濫用海域資源行為,浙江省對省內海域的使用進行分類,其中12大類27項用海項目實行明碼標價收費。
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在本省管轄海域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動,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個月的排他性臨時用海活動,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和海域租金,標準為每畝每年3元至2萬元不等。
該辦法同時規定,軍事用海,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非經營性的航道、防波堤、錨地等交通基礎設施用海,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此外,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用設施用海、國家和省級重大建設項目用海、漁民個人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養殖用海,可以經依法批准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