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最新消息,繼煤礦和煙花爆竹生産企業相繼建立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制度後,財政部、國家安監總局又聯合發佈《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確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産以及道路交通運輸行業全面實行安全費用制度。
《暫行辦法》規定,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煤産量按月提取。石油、天然氣、金屬非金屬、核工業礦山、小型露天採石場等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産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不一。煤係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採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産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核準可適當提高提取標準,增加的提取標準不超過原標準的50%%。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危險品生産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逐月提取;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
《暫行辦法》明確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安全生産檢查與評價支出;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其他與安全生産直接相關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