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 為更好地履行作為《南極條約》和《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締約國的義務,規範我國公民在南極開展的活動,我國有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規範管理南極活動的行政法規。
國內近年逐漸興起的南美及南極旅遊熱,使我國對南極旅遊活動進行管理的工作日趨緊迫。目前,我國針對南極活動的國內立法正在進行中。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有關負責人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表示,目前正在草擬的相關法規,將對我國公民赴南極活動作出明確規範,包括對南極旅遊進行依法管理,避免我國公民赴南極活動無法可依、旅遊企業自行其是的情況。
國家海洋局極地考察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南極條約》和《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對南極旅遊進行管理。議定書第二條規定:“各締約國承諾全面保護南極環境及依附於它和與其相關的生態系統,並將南極指定為自然保護區,僅用於和平與科學。”第三條第四款指出:“根據科學研究計劃在南極條約地區從事的活動、在南極條約地區的旅遊及一切其他政府性和非政府性活動,根據南極條約第七條第五款均須事先通知;上述一切活動包括相關的後勤支援:(A)均應遵守本條的各項原則;並且(B)如果違背上述各項原則,對南極環境或依附於它或與其相關的生態系統産生或者可能産生影響,均應予以修改、中止或取消。”這表明,南極條約締約國負有監管南極活動包括旅遊活動的義務。
自1991年第16屆南極條約協商國會議開始,南極旅遊問題已成為會議重要議題之一。雖然迄今各國對如何管理南極旅遊尚未形成一致意見,但加強監管、保護南極環境是大多數締約國共同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