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8日電(記者 董峻)國家林業局新聞辦公室18日發佈消息,財政部和國家林業局日前聯合出臺《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管理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觀資産,以及與森林資源相關的其他資産,由評估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資産評估準則,對特定目的和條件下的森林資源資産價值進行分析、估算。
國有森林資源資産應當進行資産評估的8種情形包括:森林資源資産轉讓、置換;森林資源資産出資進行中外合資或者合作;森林資源資産出資進行股份經營或者聯營;森林資源資産從事租賃經營;森林資源資産抵押貸款、擔保或償還債務;收購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産;涉及森林資源資産訴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
非國有森林資源資産的評估,按照抵押貸款的有關規定,凡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應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産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金額在100萬元以下的銀行抵押貸款項目,可委託財政部門頒發資産評估資格的機構評估或由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等單位提供評估諮詢服務,出具評估諮詢報告。
國家林業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我國穩步實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森林資源資産為對象的轉讓、抵押貸款以及合資、合作、股份經營等經濟行為越來越多,現行資産評估機構難以滿足森林資源資産評估業務快速增長的需要。這一規定的出臺,對於加強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管理工作,規範森林資源資産評估行為,拓寬林業融資渠道,推進國有林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