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月25日電(記者陳先鋒、王攀)為改變社會上形成的“如果婦女已經懷孕就不應該出來找工作”的錯誤觀念,促進男女平等,廣州市人大代表建議修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結婚、懷孕、哺乳為理由而拒絕錄用婦女。
在廣州市人大代表李瑾等日前向廣州市人代會提交關於儘快修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的議案中提出,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結婚、懷孕、哺乳為理由而拒絕錄用婦女。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外,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結婚、懷孕、休産假、哺乳為理由變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或降低女職工的收入。
修訂草案中説明,目前的法律規定雖然為懷孕婦女的利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均屬於就業後的職業保障。懷孕婦女就業權利保障一直是我國法律的空白,懷孕婦女求職更會被斷然拒絕。這種做法與因婦女懷孕而解除勞動關係的性質其實完全一致,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在這方面應當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