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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編辦等就規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3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規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行政法規,填補了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新華社記者日前就這部重要的行政法規的制定及施行的有關問題,採訪了中央編辦和國務院法制辦的有關負責人。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是國家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配置執政資源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近年來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強。但是,也還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立法加以解決。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實現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的要求,適應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依法行政的需要,國務院繼1997年公佈實施《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後,制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制化建設,是我國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依法行政步伐的加快,在行政管理領域我國已相繼出臺許多相關法律法規,地方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方面也需要加強立法。

    問:《條例》主要從哪些方面對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加以規範?

    答:《條例》共6章30條,對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條例的適用範圍、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以及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等方面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條例》規定的適用範圍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條例》確立的管理原則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條例》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條例》根據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對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管理的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同時還規定了監督檢查的內容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對於社會上反映的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是如何規範的?

    答:職責不清的問題也是我們在起草條例過程中加以重點考慮的問題。把有關職能配置和職責協調的要求寫進來,是這部《條例》的一個特點。對此問題,《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

    二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問:目前在一些地方超編進人等現象還時有發生,條例對此是如何進行規範的?

    答:近年來,各地按照中央的要求,採取各種措施,嚴格控制機構編制膨脹,機構編制管理的總體效果是好的。為了解決現實中仍然存在的一些問題,《條例》規定,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條例》還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範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佔、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同時,對超編進人等違反規定的行為,《條例》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措施。

    問:《條例》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進行管理,歷來是地方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有必要通過立法加以規範。由於各地事業單位的情況千差萬別,不宜實行統一的管理模式。同時,為了解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需要加強管理的力度,《條例》規定:地方的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佈。事業編制的全國性標準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問:《條例》的約束力是如何體現的?

    答: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執行,在機構編制管理中充分體現法規的約束力,《條例》一方面加強對機構編制管理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另一方面強調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條例》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和監察機關的監督檢查職責和程序;要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規定了對機構編制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制度。為了切實懲治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條例》針對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等八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要依法給予處分。

    問:怎樣才能保證《條例》的有效貫徹實施呢?

    答:《條例》是規範我國地方政府機構編制管理的重要行政法規,貫徹實施好《條例》,應當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充分利用宣傳媒介和宣傳手段,及時、廣泛、深入地宣傳《條例》。要使廣大地方政府機構工作人員,特別是各機關的領導人員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充分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條例》所確立的原則和制度的具體內容,同時明確違反《條例》的規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從而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觀念,切實提高地方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二是要抓緊開展《條例》貫徹實施的各項具體工作。中央編辦正在研究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機構編制監督檢查規定等規章,同時要對以往制定的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該改的改,該廢的廢,這既包括地方行政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也包括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內容。各地也要相應做好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條例》相銜接的工作。三是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要認真履行《條例》賦予的職責,堅決防止和糾正貫徹實施《條例》不認真、不準確、不適當、不到位的現象,嚴肅查處機構編制管理中的違法違紀行為,切實維護《條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切實保證《條例》確立的規範落到實處。

 
 
 相關鏈結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解讀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