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機構如何設置,編制怎樣管理,違反規定如何問責,都有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國務院日前頒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就此接受記者採訪時説,該《條例》與1997年公佈實施的《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相配套,它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政府的機構和編制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把有關職能配置和職責協調的要求寫進來,是《條例》的一個特點。”針對一些地方行政機構職責不清、推諉扯皮等問題,《條例》在機構設置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地方各級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政府決定。
“對違反規定的,‘板子’要打到具體人身上。”中央編辦政策法規司司長王明珠説,《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有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等八種行為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還規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條例》指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地方政府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王明珠説,《條例》特別強調,對擅設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同時,對超編進人等行為,也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及處罰。
鏈結:條例規定的八種違法行為
擅自設立、撤銷、合併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的;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範圍的;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違反規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的;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記者 黃慶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