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李薇薇)瀆職侵權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哪些方面?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立案標準、辦案程序是什麼?……從5月10日起至6月15日止,全國檢察機關將全面開展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以進一步提高公眾對瀆職侵權犯罪及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認識,更好地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懲治和預防瀆職侵權違法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9日召開了電視電話會議,全面部署了這個宣傳月活動的具體實施方案,並要求各級檢察機關根據安排,通過發放挂圖、畫冊,播放警示教育片,接受法律諮詢,受理案件舉報,以案説法宣講授課等多種形式,把宣傳活動的重點放在行政管理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和基層政權組織,特別是瀆職侵權犯罪易發多發的重點行業、重點領域、重點部位,確保取得實效。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童建明接受記者採訪時介紹,這次宣傳月活動主要內容包括反瀆職侵權工作的職能、性質、任務,以及在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職能作用;檢察機關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受案範圍、立案標準、舉報方式、移送程序、辦案規程等;近年來反瀆職侵權工作取得的重要成果;各級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典型案例;檢察機關開展反瀆職侵權的重大舉措和查辦重點等方面。
“我們將以這次宣傳月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大反瀆職侵權工作力度,同時繼續加強與各新聞媒體的聯絡和配合,更好地把法律監督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注意從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事件中發現線索、懲治犯罪。”童建明説。
瀆職侵權犯罪:“六大表現”嚴重危害社會
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李薇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犯罪,是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之一,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9日在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電視電話動員會暨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瀆職侵權犯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是致使公共財産、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從個案數額上看,近年來因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幾千萬、上億元的案件已不鮮見。”王振川介紹,檢察機關2003年以來查辦的各類瀆職犯罪,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57.3億元。
二是對市場監督管理不力,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對待手中的權力,或疏于職守,或恣意濫用,或以權謀私,輕則導致國有資産流失,重則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阻礙經濟社會發展。”王振川對此進行了舉例説明:如湖南省婁底市原常務副市長易佑德濫用職權造成8200萬元住房公積金的損失;遼寧省寬甸滿族自治縣房地産管理處原處長牟智波和房地産交易所所長陳宏新等人違法為不法分子辦理房屋拆遷《他項權證》,使不法分子騙貸,造成1300余萬元經濟損失案。
三是在安全生産、食品衛生、房屋拆遷、社保資金、環境資源、醫療醫藥、教育管理、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的瀆職犯罪,嚴重侵害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王振川介紹,如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農業執法人員放任假農藥在市場銷售,導致4000畝小麥絕收的玩忽職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現。
四是司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依然嚴重,破壞司法公正,損害司法權威,踐踏法制尊嚴。“有的在金錢私利的誘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濫用司法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的在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弄虛作假,歪曲事實,侵害當事人權益;有的利用執行刑罰、監管改造職權,徇私舞弊,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等”。除了列出這些表現外,王振川特別指出,還有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犯罪的“保護傘”,包庇縱容黑惡勢力犯罪,為犯罪分子稱霸一方、牟取暴利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逃避處罰,甚至直接參與犯罪,嚴重破壞了社會的穩定。
五是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司法、行政執法過程中,作風粗暴、耍特權、逞威風,刑訊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殘忍,造成了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王振川説。
六是領導幹部,尤其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犯罪增多。“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瀆職侵權犯罪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共立案查辦1341人,其中縣處級幹部1285人,廳局級幹部55人,省部級幹部1人。”王振川指出,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人員雖然是極少數,但這些犯罪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危害民主法治建設,侵犯人民群眾利益,阻礙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和諧社會建設,也嚴重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形象,損害黨和國家機關的公信力,危害後果極其嚴重。
反瀆職侵權重點查辦“涉及民生案”
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李薇薇)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童建明9日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當前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查辦案件的重點是涉及民生的安全生産、食品衛生、醫療醫藥、教育管理、社保資金、房屋拆遷和企業改革改制等領域發生的瀆職失職犯罪,嚴重危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和破壞環境資源的犯罪。
童建明介紹,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有四類四十二個罪名,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類犯罪、玩忽職守類犯罪、徇私舞弊類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這些犯罪主要發生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過程中,與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
據了解,為了更好地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近年來,檢察機關陸續開展了嚴肅查辦侵犯人權犯罪專項活動、集中查辦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瀆職犯罪專項工作等,查辦了一批有影響有震動的大案要案。在2006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與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聯合製定《關於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絡和配合的暫行規定》以後,全國檢察機關出動4000多人次,參加事故調查1383起,2006年當年立案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所涉的行政執法人員瀆職失職犯罪案件629件,對促進國家安全生産形勢好轉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了《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明確了各類瀆職侵權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標準;制定和實行了反瀆職侵權辦案工作考評辦法;制定了反瀆職侵權工作落實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為經濟建設服務的“十五條指導性意見”等,並進行了省以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部門更名為反瀆職侵權局的機構建設,還推進偵查辦案一體化機制建設,初步形成了上下一體、區域聯動、指揮有力、協調高效的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機制。
4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近3萬件
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 李薇薇)近年來,我國反瀆職侵權工作取得重要成果。記者9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了解到,2003年1月到2007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辦瀆職侵權犯罪案件29351件35011人。其中,各級檢察機關共起訴瀆職侵權犯罪案件1820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決12392人。
在檢察機關立案查辦的瀆職侵權犯罪案件中,濫用職權類犯罪8247件9367人,玩忽職守類犯罪10983件12394人,徇私舞弊類犯罪4800件5535人,侵權類犯罪3597件5386人。其中,涉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的有11484人,涉及行政執法機關的有10383人。
“目前在行政執法和司法領域存在的法律監督不力、權威性不夠,一些部門和執法人員以罰代刑、違法執法,濫用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枉法裁判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與反瀆職侵權查辦案件不到位是有關的,這也説明了加強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介紹,一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失職和侵犯人權犯罪的原因之一,就是缺少法律意識,缺乏犯罪概念,有些人對瀆職侵權犯罪的法律規定不了解,對立案標準這條“高壓線”不掌握,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
“檢察機關開展反瀆職侵權工作並不是抓的人越多越好,我們的根本目的是要通過法律監督和宣傳教育,讓廣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學習法律、遵守法律,預防和減少犯罪。”王振川表示,從5月10日至6月15日開展的全國檢察機關反瀆職侵權宣傳月活動,就是要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讓更多人知道:不揣腰包也可能構成犯罪;亂作為或者該作為不作為也可能構成犯罪;“好心”“為公”辦了壞事也可能構成犯罪。
“要通過宣傳,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了解和掌握有關懲治瀆職侵權犯罪的刑法規定和立案標準,自覺地做到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執法權和司法權,秉公執法,從而推動依法治國進程,提升依法管理國家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項社會事務的水平;讓廣大人民群眾了解瀆職侵權犯罪的特徵和表現形式,舉報瀆職,控告侵權,學會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王振川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