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全省一些地方政府過度介入徵地環節,徵地工作中容易發生補償標準偏低和補償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實的現象,近日廣東省政府轉發了由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的《關於深化徵地制度改革的意見》,嚴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徵地過程的範圍。
《意見》指出,今後廣東除國防軍事用地,黨政機關辦公用地,非營利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社會公益事業用地,政府財政全額投資的項目用地,國家和省的重點項目用地,應由地方政府和職能部門參與徵地具體工作外,其它非公益性以及營利性建設項目用地,地方政府不再直接介入徵地過程的具體工作。在符合有關規定和國家産業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場規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權人)直接協商,雙方經協商同意後,簽訂徵(用)地補償協議,向政府申請辦理轉用、徵收(用)、變更登記等手續。(賴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