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寧6月2日電(記者周華、梁雲芳)近日通過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對醫療機構的收費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最大限度地保護了患者的知情權。
根據《條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允許患者或者其家屬查閱、複印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護理記錄、醫囑單、處方等有關醫療資料。
醫療機構除實施緊急搶救外,應當事先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告知需要進行的檢驗檢查項目及收費標準、需要使用的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作用及價格。使用貴重藥品或者特殊器械的,應當事先徵得患者或者其家屬同意。
醫療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後,應當向患者詳列收費細項,並出具收據。對住院的患者,醫療機構應當按日向其提供醫療費用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