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東京6月12日電 日本最高法院第三小法庭12日作出決定,駁回原中國勞工劉宗根等6人要求日本政府對戰時他們被綁架到日本大江山礦山當勞工給予總額約1.1億日元賠償的上訴請求。共同社報道説,原告方敗訴已確定無疑。
劉宗根等人于1944年被侵華日軍強擄至日本京都大江山礦山充當勞工。1998年8月,劉宗根等6名倖存者向日本京都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日本政府和有關企業公開向原中國勞工謝罪並進行賠償。
2003年1月,京都地方法院在對大江山訴訟案一審判決中,雖然認定日本國和日本冶金工業公司有“非法行為”,但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駁回原告提出的賠償及謝罪要求。去年9月,大阪高等法院以“國家無答責”(原告不能向日本實施《國家賠償法》前的政府行為索賠)法理為由,駁回原告的上訴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