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呂諾)“高效”“速效”“第X代”之類的詞語,今後不能出現在保健食品名稱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日前發佈《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規定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療作用的詞語,不得使用誇大功能作用的文字、與功能相關聯的文字以及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規定強調,保健食品名稱不得使用功能名稱及其諧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庸俗或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不得使用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不得使用虛假、誇大和絕對化的語言;不得使用消費者不易理解的專業術語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註冊商標除外)。
規定提出,保健食品命名要符合《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每個産品只能有一個名稱,其名稱由品牌名、通用名、屬性名3部分組成。同一申請人申報配方原料相同的多個保健食品,在命名時應當採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需要標注顏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應當在屬性名後加括號予以標識。
規定提出,品牌名一般採用文字型註冊商標,字數一般不超過6個,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品牌名採用註冊商標的,可以在註冊商標名後右上角標示(圈中加R),或其後加“牌”字;未採用註冊商標的及已申請註冊但還未獲批准的,應在品牌名後加“牌”字。
規定提出,通用名字數不超過10個,一般以産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兩種以上原料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單一原料命名;不得使用已經批准註冊的藥品名稱,配方為單一原料並以原料名稱命名的除外;配方由3種以上維生素或礦物質組成的産品方可以“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命名;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漢語拼音、數字、符號等,以維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維生素C;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稱。
《保健食品命名規定(試行)》是為規範保健食品的命名,確保保健食品名稱的科學、準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的,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