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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規定救災應急資金必須10日內發到災民手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南昌6月19日電(記者馮麗)為進一步加強救災款物的使用管理,江西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日前聯合下發了《江西省救災款物使用管理暫行規定》,要求救災應急資金必須在10日內發到災民手中。

    按照《規定》,當地區市、縣(市、區)遭受特、重大自然災害,通過自身努力無法解決困難時,可申請省、市予以支持。災情緊急時,可直接由縣級民政部門向省級民政部門提出撥付救災資金的申請。

    為了減少資金撥付環節,加快資金撥付速度,設區市接到省級撥款後,救災應急資金應在5日內下達到縣級,縣級應在5日內落實到災民手中。

    此外,各地要設立救災資金財政專戶或專賬,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後,可回收重復使用的,當地民政部門應負責回收,以備再用。救災款物的使用必須堅持“專款專用、專物專用、重點使用”的原則。定向捐贈的救災款物,應按照捐贈人的意願使用,並將使用結果告知捐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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