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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規定:開礦須先期繳納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寧6月19日電(記者呂雪莉)“誰破壞,誰治理”。按照這一原則,青海省日前出臺了《青海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明確採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礦山環境恢復的義務。

    青海省境內礦産資源十分豐富,礦業已逐步發展成為支柱産業。但是,多年來的礦産品開採加劇了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帶來嚴重的礦山環境問題。

    此管理辦法的出臺,旨在通過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由採礦權人繳存不低於礦山生態恢復治理費用的保證金,使礦山企業合理負擔資源與環境成本。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地方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保證金賬戶,根據一定標準存儲保證金。

    辦法規定,青海省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實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由財政部門監管。採礦權申請人應當在國土資源部門初審前存儲保證金,已經取得採礦權的,在辦法實施起6個月內存儲。保證金歸採礦權人所有,在履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後返還。對拒絕繳納保證金的,不予辦理採礦登記和年檢手續。對拒不恢復治理和未達到標準要求的礦山企業,保證金不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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