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21日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及其起草説明全文,授權新華社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衛生部在起草説明中指出,自1987年4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來,各級衛生部門依法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全國各類公共場所衛生狀況大為改善,衛生質量顯著提高,為預防和控制疾病流行,維護社會正常衛生秩序,保護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促進了各地社會、經濟和文化的發展。但是,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不斷發展,法制建設不斷完善,行政體制改革不斷深入,20年前頒行的《條例》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公共場所衛生法制管理的需要。
21日公佈的徵求意見稿適應衛生監督體制改革和行政執法的需要,調整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的執法主體,將現行《條例》執法主體“衛生防疫站”統一改為“衛生行政部門”。徵求意見稿還調整了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的範圍和方式,明確公共場所是“對公眾開放、人群聚集,可能造成疾病傳播和群體性健康危害的經營性場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同時,根據傳染病發生、傳播規律及衛生防病工作需要,對住宿、沐浴、游泳、美容美發、候車場所等5類重點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行政許可管理,對其他公共場所提出衛生要求,實行一般衛生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