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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修訂節約能源法 確保如期實現節能減排目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韓潔、劉錚、艾福梅)24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節約能源法修訂草案。這意味著,我國將借助法律手段推動“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如期實現。

    我國現行節約能源法是自199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據悉,修訂後的節能法在法律調整範圍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較大變化,由原先的6章50條增加為7章85條。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在對該修訂草案作説明時,直言現行節能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及今後節能工作的要求。由於近年來我國能源消費增長很快,能耗高、利用率低的問題比較嚴重,節能工作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他同時強調,鋻於實現“十一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還存在很多問題和困難,因此也“迫切需要通過完善相關法律,加大對節能工作的推動力度”。

    2006年,我國單位GDP能耗僅下降了1.2%,沒有完成年初確定的4%的目標。而今年以來,高耗能行業再度反彈,節能減排形勢相當嚴峻。

    “如果今年節能減排形勢沒有根本性的轉變,那麼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將面臨挑戰。”參與修訂節能法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戴彥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專訪時説。

    他表示,選擇在今年這樣一個關鍵時刻修訂節約能源法,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將從法律層面為我國推動節能減排工作提供保障。

    據悉,修訂後的節能法擴大了法律調整範圍,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基礎上,增設建築、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領域的節能管理規定,並強化了對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的監管。

    中國節能投資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張超指出,我國現行節能法對節能的認識主要體現在工業節能上,而對交通、建築和政府機關節能沒有充分的認識。但事實上,這些領域已經成為我國能源消耗的重要領域。

    目前,我國建築能耗約佔全社會終端能耗總量的27.5%,交通運輸能耗約佔16.3%,政府機關能耗約佔6.7%。

    據悉,提交審議的修訂草案提出了很多具體可操作的節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熱分戶計量、公共建築物施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鼓勵節能環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機組發電以及鼓勵工業企業採用潔凈煤和熱電聯産技術等。

    修訂草案在強化政府指導和監管職能的同時,專門新增“激勵政策”一章,明確國家實行財政、稅收、價格、信貸和政府採購等政策促進企業節能和産業升級。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一系列強制性措施限制發展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包括制定強制性能效標識和實行淘汰制度等。

    張超表示,新的節能法強化市場調節機制,操作上更加細化,尤其是激勵政策的推出將更好引導企業向節能環保型轉變,與現行法律相比是一大進步。

    今年以來,我國政府推出一系列“鐵腕”措施推動節約能源和減少污染物排放:成立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出臺《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戴彥德指出,修訂節能法將有助於從根本上扭轉國內節能減排意識薄弱、責任不明確、政策不完善和協調不得力的現狀,其重要意義不僅在於從法律層面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也對我國日後更長遠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修訂節能法劍指何處?——會內會外共議節能法修訂

    新華社北京6月24日電(記者 劉錚、韓潔) 實施9年的節約能源法,其修訂草案24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在節能減排形勢嚴峻的關口,節能法修訂將劍指何處?圍繞這一法律草案熱點問題,記者連線採訪了會內會外有關人士。

    “增加激勵政策”是重大利好

    “節能法修訂增加激勵政策一章,規定運用財稅、價格、信貸、政府採購等政策鼓勵和引導節能,這對推廣節能項目是重大利好消息。”中國節能投資公司法律事務室主任張超對新華社記者説。

    張超説,節能法1998年實施,當時更多考慮的是政府怎麼把節能管起來。但是,最大的能源消耗者是企業,怎樣讓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企業有動力去節能,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節能很難真正見到實效。

    “節能項目投資利國利民,但這需要資金,見效有過程,我們經常力不從心。”張超一直盼望著國家鼓勵節能的政策落到實處,讓推廣和採用節能技術的企業都能得到經濟回報。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主任委員傅志寰介紹節能法修訂基本思路時指出,修訂體現了市場調節和政府管理的有機結合,注重發揮經濟手段和市場經濟規律在節能管理中的作用。

    例如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張超介紹説,節能投資公司出錢給企業上節能設備,雙方合同約定一定期限內能耗降低量,分享節能收益,到期後設備歸企業所有。這種方式國內很多政府機構和企業不熟悉,在徵收稅款、銀行貸款等方面遇到不少困難,修訂草案將其寫入,會對其推廣起到積極作用。

    草案還規定,國家引導金融機構增加對節能項目的信貸支持,為符合條件的節能技術研發、節能産品生産及節能技術改造等項目提供優惠貸款;中央財政和省級地方財政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支持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産品的示範與推廣等。

    “擴展調整範圍”加強了薄弱環節

    翻開節能法修訂草案,並與現行節能法對比,我們可以發現,修訂草案由原先的6章50條增加為7章85條,在法律調整範圍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較大變化。

    傅志寰在對修訂草案作説明時解釋説,現行節能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及今後節能工作的要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建築、交通運輸、公共機構等領域的能源消費增長很快,是節能工作的薄弱環節,需要在進一步規範工業節能的基礎上,擴展現行法律的調整範圍,對建築節能、交通運輸節能和公共機構節能作出規定。

    例如,對佔全國終端能源總消費量27.5%的建築能耗,草案規定,不符合建築節能有關標準的建築項目不準開工;房地産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屋建築時,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屋建築的能源消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再如,對約佔全國終端能源總消費量6.7%的政府機構能耗,草案要求,公共機構應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的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該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現行節能法的一些倡導性條款和原則性要求難以落到實處。張超説,現行節能法規定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包括合理用能的專題論證,達不到要求的項目不得批准建設,但這一原則性規定實際沒有得到貫徹。

    草案這次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對不符合有關節能標準、節能設計規範和高耗能産品單位能耗限額標準要求的項目,不得批准或核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節約資源基本國策”為節能減排提供法律保障

    去年節能減排目標的沒有實現,以及今年以來高耗能産業的再度抬頭,引發了社會各界對節能減排的高度關注,節能減排工作也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和嚴峻的挑戰。

    “如果今年節能減排形勢沒有根本性的轉變,那麼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將面臨嚴峻挑戰。在這樣一個關鍵時刻修訂節能法,具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從法律層面為我國節能減排工作提供保障。”參與修訂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戴彥德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

    今年以來,國家打出“組合拳”推動節能減排:成立國務院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召開全國節能減排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出臺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傅志寰表示,近年來國務院和有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節能規章、政策和措施,對其中一些被實踐證明有效的,儘量吸收到了法律中。

    “節能是我國的一項長期方針,必須堅持不懈地抓下去。因此,節能法的修訂不僅要著眼于解決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更要著眼于長遠的制度規範。”傅志寰説。

    草案從法律層面將節約資源明確為基本國策,進一步明確了節能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戰略地位。修訂後的節能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實施節約與開發並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而現行節能法的規定只是“節能是國家發展經濟的一項長遠戰略方針”。

    戴彥德説,儘管實現“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存在困難和挑戰,但國家正從行政、法律和經濟調節等各方面多管齊下,堅定地推進實現節能減排目標。修訂節能法不僅從法律層面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節能減排目標,也對我國更長遠的發展具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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