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明確: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上交的不是受賄
新華社北京7月8日電(記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8日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意見》同時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後,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顯然,對於收受財物後退還或者上交的,《意見》區分兩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意見。
這種區分的依據何在?“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説明其主觀上沒有受賄故意,因此,不是受賄。收受財物後,因自身或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從法律上講受賄犯罪已經實施完畢,而且主觀上也沒有悔罪的意思,依法依理均應定罪處罰。
《意見》作出的這一區分規定,與5月30日中央紀委下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的精神相一致。中央紀委在下發《若干規定》的通知中曾強調,本規定發佈後30日內主動説清問題的可考慮從寬處理,否則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處理,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