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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對原政策作出調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王宇 安蓓)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9日就新頒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回答記者提問時指出,《辦法》全面調整了同業拆借市場的準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額管理、備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監督管理權限等規定。

    這位負責人指出,在準入管理上,16類金融機構可以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這個範圍涵蓋了所有銀行類金融機構和絕大部分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信託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共6類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首次被納入同業拆借市場申請人範圍。

    在期限管理上,與最初金融機構最長4個月的拆借期限政策相比,本次調整適當延長了部分金融機構的最長拆借期限,簡化了期限管理檔次。調整後的期限管理分3檔: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最長拆入1年,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最長拆入3個月,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最長拆入7天。拆出資金最長期限按照交易對手方的拆入資金最長期限控制,同業拆借到期後不得展期。

    限額管理上,與以往管理政策相比,本次調整放寬了絕大多數金融機構的限額核定標準。調整後同業拆借限額核定分為5個檔次:中資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政策性銀行為主要負債的8%,外資銀行為實收資本(或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財務公司、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為實收資本的100%,證券公司為凈資本的80%,信託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為凈資産的20%。

    《辦法》規定了同業拆借市場參與者的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基本原則、信息披露平臺、信息披露責任等。《辦法》還明確了同業拆借中心在公佈市場信息和統計數據方面的義務,為加強市場運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央行:同業拆借市場金融機構將獲更多自主權

    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王宇 羅沙)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9日就《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新頒布的《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確立了一個更加開放、更加透明、更加市場化的管理框架。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機構將獲得更多的自主權。

    這位負責人指出,減少管制、鼓勵創新是央行推動金融市場發展的基本政策取向。在新的管理框架下,央行將根據市場發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場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嚴格的事前管制措施;金融機構將獲得更多的自主權,微觀風險控制將更加倚重金融機構的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同業拆借市場的深度和廣度會得到提升,市場競爭會進一步加強,同業拆借利率將成為貨幣當局和市場參與者更加關注的指標。

    據介紹,由於歷史原因,同業拆借目前仍然實行比較嚴格的準入審批制度,部分有短期投資和短期融資需求的金融機構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進入同業拆借市場。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央行還將繼續積極推進企業短期融資券市場、債券回購市場、利率互換市場以及貨幣市場等其他子市場的發展,通過金融産品創新滿足市場參與者多樣化需求,在金融市場的整體改革和發展中促進同業拆借市場的穩定和完善。

 
 
 相關鏈結
· 中國人民銀行就《同業拆借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 人民銀行發佈《同業拆借管理辦法》8月6日起實施
· 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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