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外方合同所得原油出口徵收關稅
新華社北京7月10日電(記者韓潔 安蓓)記者10日從財政部獲悉,自2007年8月1日起簽訂的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合同,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將照章徵收出口關稅,原免徵出口稅規定停止執行。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日前聯合發佈公告,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稅收政策進行調整。
根據公告,自2007年8月1日起簽訂的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合同,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徵收出口關稅;外國合同者按此前已簽訂並已在執行的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裝運出口繼續免徵出口稅。
此外,《海關總署、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進出口貨物免徵關稅和工商統一稅的規定》(〔1982〕署稅字第192號)中第二條“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的原油裝運出口時,免徵出口稅”的規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執行。
公告還指出,2007年8月1日前對中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外國合同者按合同規定所得原油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返還。
我國從去年11月起對原油以暫定稅率形式加徵5%的出口關稅,以控制這一重要資源性産品的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