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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拒絕提供法律援助將受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7月2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7月22日電(記者楊守勇)向困難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不是可幹可不幹的事。河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剛剛審議通過的《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承辦法律援助案件的,將被警告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整頓處罰。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吳振華説,《河北省法律援助條例》加大了法律責任的追究力度。如法律援助機構及工作人員拒絕為符合條件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為不符合條件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或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收取當事人財物的,或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或者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其收取的財物;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還規定,承辦法律援助事項人員如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終止或者委託他人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或向當事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將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退還收取的財物,可處案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如違法執業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其所在法律服務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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