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武漢7月26日電(記者黎昌政)近年來,湖北逐步建立和完善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配套制度。目前,這些配套措施已在全省實施,有力推動了行政許可法的實施。
據湖北省政府法制辦協調處處長張聖華介紹,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後,湖北出臺了一系列將其內容細化的配套制度,進一步規範了政府行為,減少和限制了不必要的行政許可事項,促進了政府執政理念的改變、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管理方式的改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環境得到改善。
規範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健全行政許可公示公開制度。湖北認真清查文件61980件,保留行政許可項目700項,全部取消了市、縣自行設定的1558項許可項目。明確了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設定依據、辦理程序、辦理期限、責任追究等內容。對行政許可的事項、設定依據、程序等內容公示。目前,全省行政許可的內容已全部在網上公開。
建立了統一受理、統一送達制度。按照便民原則,全省工商、藥監等行政許可實施機關建立了“一個窗口”的工作制度,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多個機構的,由一個機構統一受理申請並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引導建立健全一個窗口、限時辦結、服務承諾等制度,為人民群眾提供高效服務。
同時,完善了行政許可聽證制度。依法明確了需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聽證參加人員、主持聽證的人員、聽證規則等內容,明確招標、拍賣、考試、檢驗檢測檢疫、登記等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工作程序和有關制度,確定應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確定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特定資格、素質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考核事項等內容。
強化辦理行政許可的收費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費的,要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要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此外,制定了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