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5日電(記者 劉錚)民辦基金會、合夥律師事務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招用勞動者、事業單位人員聘用……為應對這些新用工主體和形式的不斷出現,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使其有法可依。
記者從勞動保障部了解到,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客觀情況的變化,需要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相應改革。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夥律師事務所等新的單位類型出現,對這類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如何規範缺乏法律規定。
當前,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時,並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國家正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這也是一種雙向選擇的用人制度,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等行為也需要依法規範。
“從建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角度考慮,需要將除公務員以外的其他單位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勞動保障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鋻於這些新的情況,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的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了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在勞動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管理體制方面存在一定差別,因此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勞動合同法還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執行。也就是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