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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立法:城鄉規劃法草案細化對違規建設的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8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根據違規建設的不同情況,作出了更有針對性、操作性的規定。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一審。草案曾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處以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沒收。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對未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的處罰,應當區分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規定,以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全國人大法律委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建議將上述條款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沒收,不能沒收實物的,沒收全部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城鄉規劃應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在將城鄉規劃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先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聽取意見,並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併報送。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一審。草案原來規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經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後,報上級政府批准。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上述規定涉及人大及其常委會同上級政府之間的關係。經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同意上報的規劃,如果上級政府不批准或加以修改,就會出現地方人大或其常委會與上級政府關係不協調的問題,建議對這個涉及國家體制的問題再作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認為,制定城鄉規劃屬於政府職責,應由政府組織編制並報上級政府審批;同時,為了增強規劃制定的民主性、科學性,適應地方人大常委會對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進行監督的需要,地方政府在將有關規劃報上級政府審批前,應先提請本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聽取意見,並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的情況一併報送。

    據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城鄉規劃法草案進行了相應修改。

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房是否需要規劃許可?
城鄉規劃法草案未作具體規定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設住宅是否需要規劃許可?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對此未作具體規定,而是授權省區市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一審。草案曾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民住宅建設的,由鎮、鄉人民政府根據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針對這一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實行規劃許可管理,建議再作研究。有的地方則提出,對農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規劃許可證,是由鄉鎮政府核發,還是由縣級政府規劃管理部門核發更為恰當,建議再作研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認為,這個問題以授權省區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為宜。城鄉規劃法草案二審稿據此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城鄉規劃法草案鼓勵制定實施鄉村規劃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田雨、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城鄉規劃法草案提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鄉、村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今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城鄉規劃法進行了一審。有些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財經委和有的地方提出,本法應明確規定,城鄉建設應當實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沒有制定城鄉規劃的,不得進行有關建設活動。

    還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提出,制定城鄉規劃法,應遵循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還要充分考慮我國城鄉發展很不平衡,區分城鄉不同情況,作出符合實際的規定。

    針對上述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建設部研究認為,規定城市和鎮應當依法制定規劃,並嚴格按規劃進行建設,是必要的。但鄉和村莊的情況則與城市和鎮有較大不同,目前多數鄉和村莊還沒有制定規劃。要求所有鄉和村莊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的鄉和村莊都要按照本法編制鄉村規劃,並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目前還難以做到。如果法律作出統一要求,難免流於形式。法律應當根據不同地區農村發展的實際情況和要求,作出有區別的規定,逐步推行為好。

    據此,法律委員會對法律草案進行了修改,在總則中增加相應條款: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地區;在確定地區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地區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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