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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正式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09日   來源:工人日報

    “我維護職工權益,我的權益誰來維護?”這一令許多企業工會主席苦惱的尷尬處境,隨著中華全國總工會日前正式出臺《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保護暫行辦法》有望得到改善。記者獲悉,該《辦法》分為四大章十四條,從保護內容與措施、保護機制與責任等方面就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做出了比較全面的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降職降級、停職停薪降薪、扣發工資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或因被誣陷受到錯誤處理、調動工作崗位的,或遭受打擊報復不能恢復原工作、享受原職級待遇的,或未安排合適工作崗位的,上級工會要會同該企業黨組織督促企業撤銷處理決定,恢復該工會主席原崗位工作,並補足其所受經濟損失。同時強調,“在企業拒不糾正的情況下,上級工會要向企業的上級黨組織報告,通過組織渠道促使問題的解決;或會同企業、行業主管部門、或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責令該企業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對權益受侵的企業工會主席的勞動經濟權益保障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如第五條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被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上級工會要督促企業依法繼續履行其勞動合同,恢復原崗位工作,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得的報酬,或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並給予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金”,第六條規定,“對於被故意傷害導致人身傷殘的工會主席,上級工會要視其傷殘程度給予一次性補助;對於被故意傷害導致死亡的工會主席,要協助其直系親屬做好善後處理事宜,並給予一次性慰問金”,第七條規定,“企業工會主席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本人不願意繼續在該企業工作、導致失業的,上級工會要為其提供就業幫助;需要就業培訓的,要為其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在該工會主席失業期間,上級工會要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收入給予補助,享受期限最多不超過六個月”,等等。

    企業工會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等非公企業工會由於工作環境的特殊性,決定了工會主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可能會遇到更多的困難和問題。針對這一實際,《辦法》特地就“保護機制和責任”作出專章規定,明確“各級工會領導機關要建立保護企業工會主席責任制,逐級承擔保護企業工會主席合法權益的職責”。同時要求“在縣(區)級以上工會領導機關要設立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省級工會50萬元、地(市)級工會30萬元、縣(區)級工會10萬元,年末結余滾存下一年度使用”。

    據悉,早在今年初,全總就率先設立了100萬元的基層工會幹部權益保障金,支持基層工會幹部主動依法科學維權。(于宛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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