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3日電(新華社記者 顧瑞珍)為推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環保總局近日印發《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這是環保總局首次對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發佈指導性文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表示,將通過試點工作,建立重點領域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探索多樣化的生態補償模式,推動相關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奠定基礎。
我國已在11個省(區)和24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生態補償費試點
生態補償機制,是重要的環境經濟政策之一。其主要措施,是由環境生態保護的受益者按照一定的標準,對生態效益輸出地進行經濟補償,從而對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形成制約,同時也為生態環境的保護提供經濟激勵和穩定的財務支持。
據介紹,自上世紀90年代起,環保總局已開始推動生態補償機制方面的研究和實踐探索,先後在河北、遼寧等11個省(區)的685個縣(單位)和24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了徵收生態環境補償費的試點。2005年以來先後配合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制訂了煤礦開採的生態環境補償政策,聯合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關於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開展了“中國生態補償機制與政策研究”,提出了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框架的政策建議。
環保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説,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研究建立重點領域生態補償標準體系,落實補償各利益相關方責任;探索多樣化的生態補償方法、模式,建立試點區域生態環境共建共享的長效機制;推動相關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促進重點領域、區域生態環境的保護改善。
目前尚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生態補償技術方法與政策體系
為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我國一些地區已研究制訂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採訪中記者了解到,由於生態補償涉及到複雜的利益關係調整,目前我國還處在原理性探討階段,針對具體地區、流域的實踐探索較少,尤其是缺乏經過實踐檢驗的生態補償技術方法與政策體系。
“有必要通過在重點領域開展試點工作,探索建立生態補償標準體系,以及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補償渠道、補償方式和保障體系,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提供方法和經驗。”環保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説。在這種形勢下,為進一步加強對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環保總局出臺了指導意見。
今後,環保總局將選擇開展規範化建設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優先啟動建設的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在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和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工作的地區開展煤礦等礦産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積極配合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推動開展跨省流域生態補償試點工作。各地環保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生態保護重點工作分別選擇條件成熟的地區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
流域水環境保護等四個領域生態補償試點將啟動
指導意見提出,將在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礦産資源開發、流域水環境保護等4個領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從而推動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
一是自然保護區的生態補償。要理順和拓寬自然保護區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護區規範化建設水平;引導保護區及周邊社區居民轉變生産生活方式,降低周邊社區對自然保護區的壓力;全面評價周邊地區各類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或功能區劃調整、範圍調整帶來的生態損失,研究建立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二是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推動建立健全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協調管理與投入機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加大重要生態功能區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核算研究,研究建立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三是礦産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全面落實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做到“不欠新賬、多還舊賬”;聯合有關部門科學評價礦産資源開發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和礦山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狀況,研究制定科學的礦産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四是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生態補償。各地應當確保出界水質達到考核目標,根據出入境水質狀況確定橫向補償標準;搭建有助於建立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政府管理平臺,推動建立流域生態保護共建共享機制;加強與有關各方協調,推動建立促進跨行政區的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專項資金。
專家認為,目前的指導意見還只是一個方向性的文件。至於這些試點究竟要如何開展,一些關鍵性的操作細節,例如補償的標準如何設置,試點的地區和時間表怎樣安排等,文件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30號
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和第六次全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現就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綜合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整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相關各方之間利益關係的環境經濟政策。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有利於推動環境保護工作實現從以行政手段為主向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行政手段的轉變,有利於推進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快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實現不同地區、不同利益群體的和諧發展。
環保總局印髮指導意見 在4領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
為推動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完善環境經濟政策,促進生態環境保護,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印發《關於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將在四個領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環保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通過試點工作,建立重點領域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探索多樣化的生態補償方法模式,推動相關生態補償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完善,為全面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