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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煤礦違規超能力生産可處以最高200萬元罰款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9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西安9月27日電(記者 許祖華)針對煤炭、石油、天然氣等規模性的資源開發引發的新的生態環境問題,陜西省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27日通過了新修訂的《陜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條例》。條例規定,煤炭開發單位超過依法登記的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的,將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義務。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環境保護工作,實行全面規劃、預防為主、保護優先、防治污染與生態保護相結合的方針,堅持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開發誰補償的原則。

    條例規定,煤炭開發單位應當按照依法登記的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禁止採取降低回採率、危害生態環境和安全生産等破壞性的方法開採煤炭資源。煤炭開發單位超過依法登記的生産能力組織生産的,由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停産整頓,並處以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煤炭開發單位負責人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煤炭、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單位應當提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用於本單位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的實施。煤炭、石油、天然氣開發實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開發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用於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大氣污染、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

    煤炭、石油、天然氣的開發單位應當加強對採區地質狀況監測,採取措施防止發生地面沉陷、開裂等地質災害。因開發造成地質災害的,由開發單位負責恢復治理。開發單位不履行恢復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恢復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因開發給他人造成損失或者影響他人生産生活需要異地安置的,開發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及異地安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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