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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決定第四批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1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14日電(記者 李亞傑)國務院近日作出決定,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這是繼前三批取消和調整1806項行政審批項目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

    這次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有128項,主要涉及企業市場準入,資質等級評定,金融機構的經營範圍、品種確定,進出口資格審批、配額分配,以及對企業特定經營活動的審批等。這些審批項目有的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有的通過市場機制、行業自律能夠解決;有的通過質量認證、事後監管可以達到管理目的;還有的屬於對同一審批事項多部門、多環節審批。取消這些審批項目,有利於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係,推動政府職能轉變,促進管理創新。

    予以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有58項,分下放管理層級、改變實施部門、合併同類事項三種形式進行處理。其中,下放管理層級的有29項,這些審批項目原來由國務院部門實施,為提高審批效能、方便申請人,下放至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實施;改變實施部門的有8項,這些審批項目依照新修訂的法律法規或按照職能相近的原則對審批實施部門作了調整;合併同類事項的有21項,這些審批項目審批內容交叉或類同,合併為8項後可以避免重復,便於管理。

    據悉,今年4月以來,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的部署和要求,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現有的行政審批項目再一次進行了全面清理,實施了嚴格審核。對疑難複雜的審批項目,採取召開諮詢會、座談會等形式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就審批項目的處理,與相關部門充分溝通協商,耐心做好政策解釋工作。為了確保對審批項目的處理科學合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注意處理好前瞻性與可行性的關係,對不符合發展要求和改革精神的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或調整,同時反復權衡利弊,審慎作出處理;處理好合法原則與合理原則的關係,堅持合理原則優先,對雖有法定設定依據,但與現實管理要求不相適應的項目,本著改革的精神予以取消或調整;處理好責任與利益的關係,對一些部門為了推卸責任而要求取消的項目,應該保留的仍予保留,對一些部門出於部門利益而要求保留的審批項目,應該取消的堅決取消;處理好推動政府改革與保持部門正常運作的關係,既要通過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方式創新,也要避免由於處置失當而影響部門正常履行職責。經過嚴格審核和科學論證,提出了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意見。

    國務院決定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努力在規範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國務院關於第四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2007年4月以來,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組織對國務院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了新一輪集中清理。經嚴格審核和論證,國務院決定第四批取消和調整186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128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58項(下放管理層級29項、改變實施部門8項、合併同類事項21項)。另有7項擬取消或者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是由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後續監管。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以及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依法對行政審批項目實行動態管理,加強對行政審批權的監督制約,努力在規範審批行為、創新審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長效機制等方面取得新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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