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10月21日電(記者岳德亮)浙江省物價局日前決定,從今年11月1日起,對物業服務、經濟適用房等13個項目的政府定價或者調整價格實行成本監審制度,以建立健全科學的價格形成機制。
這些項目內容具體包括幼兒園、普通高中、高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公辦教育培養成本,義務教育階段、普通高中、高等職業教育等民辦教育培養成本,城鄉供水成本,污水處理成本,城鄉公共交通(含船渡)營運成本,機動車佔道停車的服務成本等,出租車營運成本,高速公路通行經營成本,管道天然氣終端用戶的銷售成本,環衛有償服務成本,普通住宅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成本,旅遊景點經營成本,經濟適用房及專項用房的開發成本。
浙江省物價局指出,凡屬於上述成本監審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在制定或調整價格時,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市、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需要按照權限依法開展成本監審,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或調整價格。
此外,制定暫未列入上述成本監審目錄內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價權限實施成本監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