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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批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議定書》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批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議定書》

特定條件下可實施專利強制許可突破藥品高價壁壘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崔靜)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批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議定書》,以平衡知識産權與公共健康之間的關係。這一議定書將有助於解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貿組織發展中成員所面臨的突發性公共健康問題。

    2001年以來,發展中國家的公共健康問題,特別是艾滋病、肺結核、瘧疾等流行病給人民健康造成了嚴重威脅,其中一個關鍵因素就是患者無法逾越由於藥品專利形成的治療藥品的高價壁壘,獲得有效的廉價治療藥品。

    2005年12月6日,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通過了《修改〈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定〉議定書》,規定在符合有關條件的前提下,各成員可以授予其企業生産並出口特定專利藥品的強制許可,突破了原協定關於強制許可的使用應主要為供應國內市場的規定。

    “批准這一議定書有利於我國應對突發性公共健康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産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劉春田説,作為發展中成員,我國自身也面臨著公共健康問題,如2003年的非典和2005年的禽流感。議定書的生效,有利於我國在緊急情況下解決突發公共健康問題時的藥品供應,及時應對公共健康危機。

    根據議定書,世貿組織的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可以在國內因艾滋病、瘧疾、肺結核和其他流行疾病而發生公共健康危機時,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在國內實施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生産、使用、銷售或從其他實施強制許可制度的成員進口有關治療上述疾病的專利藥品。

    “這不僅能大大降低相關專利藥品的市場價格,而且有利於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緩解公共健康危機。”

    他表示,批准這一議定書還有利於支持國內藥品産業的發展。由於我國藥品行業生産能力較強,我國可以根據議定書確定的體制,向不具備藥品生産能力或生産能力不足的發展中成員出口藥品。

    據悉,截至2007年9月底,已有美國、瑞士、韓國、印度等10個世貿組織成員接受了這一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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