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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讓職工工資不再原地踏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5日   來源:人民日報

    十七大報告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製度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工資是勞動報酬的重要形式。推行協商工資制度,對保障和提高勞動者收入具有重要意義。落實和完善協商工資制度,還需要社會多方面,特別是企業做出巨大的努力。 ——編者

    “協商工資制度的推行,使我們今年的工資水平增長了12%!十七大報告提高了我們對未來工資增長的預期。”杭州中亞機械有限公司的職工臉上挂著笑容。今年初,杭州中亞機械有限公司的5位職工代表和5位企業方代表圍坐在一起,協商今年職工工資增長的問題。按照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利潤等情況,雙方反復討論、達成一致:2007年工資增長比例定為12%,並上浮技能工資、提高部分工時相應的分值。這家公司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已有4年。去年,公司一線員工平均工資同比增長22%,超過了去年初協商定下的工資增幅。如今在浙江省,已有87176家企業建立起工資集體協商制度,53056家企業已簽訂工資協議。

    通過推進 “要約行動”

    職工工資不再原地踏步

    隨著浙江經濟快速發展,勞動關係也越來越複雜,工資問題更是職工和企業都關注的焦點,也是勞動爭議多發的難點。以往工資給多少,都由老闆説了算,勞動者相對於掌控資源的資方,處於天然的弱勢地位,難有發言權。許多一線工人工資增長緩慢,甚至多年原地踏步。一些地方拖欠工人工資,或以壓低計件工資、抬高工作定額等辦法逃避最低工資標準。工資集體協商具體實施中,仍難免“一頭熱一頭冷”的尷尬,工會組織和職工對推行工資集體協商的熱情較高,而企業方則被動應付、表現冷淡。

    為破解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推行中的難題,杭州市總工會從去年4月開始實行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為各級工會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了“上方寶劍”。

    “要約行動”規定,凡未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資協議已超過有效期限或無正當理由未能履行協議的企業、行業或區域,其所在的基層工會可以主動代表職工方啟動“要約程序”,以書面形式向企業行政、企業代表組織發出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對工會發出的“要約”,用人單位收到20日之內不給予書面回復、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或拒不履行工資協議的,上級工會要向用人單位發出整改意見書;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區縣(市)總工會提請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杭州一家合資企業工會先後7次向經營者提出進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都被經營者拒絕。後來工會代表職工向企業發出要約書,很快該企業就建立了工資協商談判機制。杭州市總工會主席陳永良説,從去年開始實施的工資集體協商“要約行動”,已使杭州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駛入了“快車道”。目前該市已簽訂工資協議8318份,涵蓋企業13996家,覆蓋職工68萬餘人。

    最近,浙江省政協圍繞推動和諧勞動關係建設、提高工資集體協商實效開展了專題調研。委員們建議,要注重提高職工代表的維權能力,對企業不公正對待職工代表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注重提高協商各方的契約觀念,切實落實協議中的各項條款;積極探索新的工資集體協商形式,根據浙江省集群性、行業性比較集中的經濟發展狀況,可以探索開展行業性、區域性的工資集體協商形式。

    專家指出,政府部門要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依據,進一步完善工資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行業人工成本信息指導制度;並完善工資集體協商相關法律法規,加大監督管理力度。

    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擴大

    實現職工與企業雙贏

    浙江省從1999年開始,以非公有制企業為重點,探索開展以工資支付、工資增幅、加班工資、社會保險等為主要內容的工資集體協商。經由浙江省勞動保障廳、省總工會、省企業聯合會和企業家協會三方合力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浙江從試點到逐步推開,覆蓋面不斷擴大。

    杭州市率先出臺“工資集體協商實施辦法”,成為全國第一部工資集體協商地方性法規,使這一制度的推進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紹興市經過三年努力,在建立工會的企業中實現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全覆蓋。今年浙江省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活動,將企業依法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並簽訂工資協議,作為評價企業勞動關係和諧的標準之一。

    在浙江,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實施對企業與職工帶來“雙贏”的效應正在顯現。職工的經濟權益得到維護,勞動關係日趨穩定和諧,也使企業發展壯大具備了基礎。

    推行工資協商制度,職工最現實、最直接的利益得以保障。杭州汽輪動力集團推行工資集體協商以來,著力解決一線工人收入與企業利潤增長不成正比的問題。企業效益好了,也要讓一線工人“荷包”(指腰包)鼓起來。2006年集團員工年平均工資超過7萬元,比上年增長10%以上,而且一線工人、技術人員的平均工資高於管理人員。

    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從源頭上有效防止了工資拖欠。“中國傘城”上虞市崧廈鎮的數百家制傘企業,大多是8人以下的小企業,以往常發生拖欠工資、實物抵現、達不到最低工資標準等現象。由鎮傘業商會會長為企業方首席代表,鎮工會主任為職工方首席代表,雙方針對工資發放形式、按時發放、最低工資水平、工資的增減條件及比例等方面反復談判。工資協議簽訂以後,得到各家企業遵守。浙江省總工會開展的職工收入狀況抽樣調查發現,在建立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企業,職工工資都能隨著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而增長,其中9.3%的企業職工工資增長10%以上。知名民營企業傳化集團,通過工資集體協商,使得職工工資收入隨企業效益增長而增長,隨政府工資指導線和本地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提高而提高。5年來,傳化集團職工的年平均工資由2.06萬元增至3.09萬元。

    協商工資制度的推行,使職工更關心企業的生産和發展。近年來,職工共向企業提出合理化建議372條,為企業增收節支952萬元。企業的産值從實行工資協商前1999年的300萬元,提高到3.16億元。(記者 江南)

    何謂工資集體協商(鏈結)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等內容。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産生。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擔任。未建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並得到半數以上職工的同意。企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協商雙方享有平等的建議權、否決權和陳述權。其中專門規定,職工協商代表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企業不得對職工協商代表採取歧視性行為,不得違法解除或變更其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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