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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新標準有望出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1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宜昌11月6日電(李雪 王立彬)國土資源部副部長、中國地質調查局局長汪民6日表示,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的相關調整方案將會在適當時機儘快出臺。

    汪民説,礦産資源有償使用包括礦業權有償取得和礦産資源有償開採兩種。目前,礦産資源有償開採存在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標準太低的問題,平均只有1.18%。他説,國土資源部已與財政部就相關調整方案達成共識,將會選擇適當時機儘快出臺。

    汪民認為,礦業權有償取得現已有明確規定,分別按無風險、低風險和高風險三種方式出讓,但仍存在問題:一是歷史上無償取得的礦業權需儘快妥善處置。對此,國土資源部將與財政部共同出臺措施解決。二是一些地方對現有規定的執行還存在較大偏差。有的一律採用競爭性方式出讓,違反了勘查規律和法律規定,挫傷勘查隊伍的積極性;有的則大量採用申請在先或協議出讓方式,使市場混亂和不公正,需進行一次統一清理糾正。三是對礦業權有償取得的空間限制。取得探礦權,要按面積繳納探礦權使用費,以防佔用過多面積,圈而不探,問題在於收費太低,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需抓緊出臺新政策解決。

    除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外,對礦産開發中的經濟責任與收益分配機制,汪民表示,要按照已出臺的關於礦産資源價款中央地方按比例二八分成、主要向地方傾斜的規定,大頭留給地方。各地也要按這種思路,儘量向基層傾斜,讓礦産地受益,以有效調動基層的積極性。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要按“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原則,提足留夠,落實礦山企業對礦山環境治理的主體責任。對於採礦權已經滅失,但資源開採後所在土地使用權屬清楚的廢棄礦山,要按土地權屬明確礦山環境治理責任主體;土地使用權屬不清的,納入地方政府統一治理範疇,區分重點逐步解決。

    汪民是在6日開幕的第16期國土資源管理市長研究班上説這番話的,此次研究班主題是礦産資源可持續利用。在開幕式上,有186家礦山企業因近年在合理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礦産資源上取得成績而受到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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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調整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標準
· 國土資源部關於公示2006年礦産資源補償費礦産勘查項目續作論證結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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