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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起清明、端午、中秋納入國家法定節假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6日電(記者張毅 周英峰)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和社情民意的基礎上,修改後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經國務院通過並於16日對外公佈,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從明年起,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從之前的10天增加到11天。其中五一勞動節從放假3天減為1天,新增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放假1天,春節放假3天不變,但調整為從農曆除夕開始計假。新年(元旦)仍放假1天,國慶節仍放假3天。

    《辦法》規定,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為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婦女節、青年節、兒童節、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為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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