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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産法草案23日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1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作出專章規定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國家出資企業作出專章規定。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包括企業全部註冊資本均為國有資本的國有獨資公司和非公司制的國有獨資企業,也包括企業註冊資本中包含部分國有資本的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説明時説:“有關國家出資企業的組織形式、設立方式、內部組織機構及治理機構、企業的經營自主權等,主要適用公司法等專門的企業組織法律的規定,草案對有關問題主要是作了與相關法律相銜接的規定。”

    草案明確,國家出資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接受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對出資人權益負責。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高風險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防範和責任追究制度。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所出資企業的章程,建立權責明確、有效制衡的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所出資企業章程的規定,決定或者參與決定所出資企業的重大事項,加強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監督和考核,維護其出資人權益。

國有資産法草案嚴禁“暗箱操作”侵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對關係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項作了專章規定,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説明時説:“國家出資企業的合併、分立、改制、增減資本,發行債券、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擔保、國有資産轉讓,以及企業的資産評估、利潤分配、申請破産等事項,與出資人權益關係重大,也是實踐中發生國有資産流失的主要環節,各方面普遍要求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規定,依法加強監管,維護國有資産權益,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的不同類型,草案對關係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決定權限和決策程序作了明確規定,既注意保障企業依法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又注意保證國有資産出資人代表履行職責到位,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如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合併、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重大財産,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有資産出資人和其他出資人以及債權人的權益。

    草案規定了企業改制、與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産轉讓、資産評估等應遵守的基本規則。如規定企業改制涉及以企業的非貨幣財産折算為國有資本出資或者股份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折價財産進行評估,以評估確認價格作為確定國有資本出資額或者股份數額的依據;國有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有資産出資人權益;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資産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不得與資産評估機構串通低估資産價值;國有資産向本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轉讓,或者向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的,相關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參與轉讓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各項工作等。

    草案對企業的重大投資、提供擔保、轉讓財産等行為規定了防範風險的基本要求:國家出資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清償能力的他人提供擔保;轉讓財産應當公平、有償,取得合理對價。

    草案還規定了職工的民主監督,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合併、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産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並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接受職工的監督;企業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業職工的,應當制定職工安置方案,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國有資産法草案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周瑋、王宇)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有資産法草案,確立了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並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收支範圍、編制原則、編制和批准程序等作了原則規定。

    “將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納入預算管理,有利於合理調整和規範國家出資企業的收入分配關係,有利於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進一步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也有利於使全體人民共享國有資本的經營成果。”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石廣生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作説明時説。

    草案規定,國家出資企業向國有資本分配的利潤,國有資産轉讓收入,國家出資企業清算收入中屬於國有資本的收入和國有資本的其他收入,以及國有資本收入的支出,應當編制國有資本經營預算。

    草案規定,國務院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本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財政部門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具體編制工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向財政部門提出由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列入本級政府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

    考慮到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正在試點,還需要在時間中逐步調整完善,草案規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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