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劉錚、崔靜)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表示,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目前拖欠勞動報酬等不少問題是由於用人單位違法而造成的,勞動行政部門加強勞動監察,對一些明顯的違法行為依法及時處理,可以預防和減少相當一部分勞動爭議,從而降低勞動者維權成本。
目前勞動爭議案件30%左右涉及工資勞動報酬問題,年底時拖欠勞動報酬的問題往往比較突出。
據胡光寶介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增加了上述規定。
這次審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