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分組審議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三次審議稿。完善部分案件“一裁終局”的規定,成為三次審議稿中最大的亮點。
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勞動者對本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有六種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説,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部分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有些常委會委員、部門和專家提出,這有利於解決勞動爭議處理週期過長問題,但不一定都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再作斟酌。有的常委會委員和專家建議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案件為終局裁決。
在保障雙方當事人救濟權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勞動者行使救濟權利更方便,對其保障更充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認為,草案對當事人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做了規定。
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數據,現在30%左右涉及到工資勞動報酬、30%左右涉及到社會保險方面的爭議,把相當一部分案件化解一下,大體都在這裡解決了。所以有人認為,完善“一裁終局”是勞動爭議處理爭議體制的一大調整。
24日進行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大多認為,這樣的修改既縮短了解決勞動爭議的時間,又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往往處於弱勢,勞動爭議中絕大多數都是經營者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服仲裁裁決的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個問題就會解決得比較好。烏日圖委員認為這打破了以往調裁審的程序,仲裁後如勞動者單方表示不服,還可繼續走訴訟的程序。(黃慶暢、毛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