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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1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 人民日報1月25日發表特約評論員文章: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民以食為天”。食品價格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的日常生活,關係人民群眾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當前,保障市場供應、穩定市場價格,緩解價格過快上漲對群眾生活的影響,確保群眾過上安定、舒心的生活,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近一個時期以來,受國內國際多種因素影響,我國市場價格,特別是食品價格出現較快上漲。對此,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關注,做出了一系列發展生産、保障供應的部署。近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啟動了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目的是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規範市場秩序,穩定心理預期。這是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切實履行職能的具體體現。

    2007年5月以來,我國部分重要商品和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並推動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較大幅度上升。今年1月上旬,36個大中城市豬肉、豆油、牛肉、羊肉和雞蛋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價格上漲對人民群眾,特別是對部分困難群眾生活造成了較大影響。面對價格上漲,少數企業趁機搭車漲價、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個別單位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渲染緊張氣氛,嚴重擾亂了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價格法的規定,及時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也是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

    但是,有人提出,行政管制價格有違法嫌疑,提價申報制的法律依據何在。這是對法律不夠了解的表現。《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依據這一規定,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確定對漲幅較高的成品糧及其製品,食用植物油,豬肉、牛羊肉及其製品,雞蛋,牛奶,液化石油氣等六種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實行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法律依據是充分的,程序也是正當合法的。

    市場經濟條件下,價格由供求關係決定,穩定價格的基礎是發展生産、增加供給,合理競爭,促進總供求基本平衡。這次政府採取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是規範市場秩序,遏制價格不合理上漲和穩定群眾預期,為制定新政策和既有政策發揮作用贏得時間,也為企業發展生産、增加供應和安定群眾生活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還要看到,此次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採取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兩種方式,要求不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並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調價,並明確規定,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在特殊情況下依法對市場價格進行適當干預,並不是我國的獨創之舉。政府對市場進行適當調控,彌補市場失靈,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也是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的重要內容。不管是美國、德國、法國等歐美市場經濟國家,還是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亞洲市場經濟國家,包括俄羅斯等轉軌國家,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都有政府控制、干預價格的法規和先例。例如,法國1986年12月1日頒布的關於價格自由和競爭的法令中規定,在出現特別狀態、公共災害或某個領域市場明顯不正常狀況等情況時,政府有權決定採取臨時性措施,限制價格的過度上漲;新加坡有專門的《物價控制法》,規定其價格主管機關(物價管理局)可以通過在公報上發佈命令的方式規定某商品或服務的最高價。從實踐來看,各國也都有在緊急情況下干預價格的先例。日本政府在1973年石油價格暴漲時期曾對鋼材、鹽、醬油等59種商品的提價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對特大百貨商店的價格實行限制。美國歷史上也曾採取過短期內凍結價格的行政干預措施。歐盟2005年對食糖實施價格干預,並且一直對食糖採用生産配額管理。最近,韓國政府決定對部分公共産品設定價格上限,不允許有關企業在2008年上半年內上調水費、電費和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費標準,並引導有關企業下調電信費和燃氣費的收費標準。

    法律是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對政府依法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做法,人民群眾是擁護的,大多給予了正面評價和充分肯定。很多群眾評論説,“是應該出臺政策干預了,不要讓漲價成為趨勢。”“當前物價上漲包含了不少不合理的因素,該好好管理了,否則就是對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危害。”“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消除了我們老百姓08年心頭大患,我們不必恐慌地過日子了!”這些説法和態度,也表明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是及時、適當、得民心的。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
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對達到一定規模的生産、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對達到一定規模的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

    第二條 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情形消除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宣佈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答問

    經國務院批准,1月15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詳細規定了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品種範圍、干預形式和具體申報備案辦法。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發展改革委經濟研究所劉樹傑: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依據和特點

    新華社北京1月24日電(國家發展改革委經濟研究所 劉樹傑)日前,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的發佈和執行,不僅標誌著我國市場監管法制化的進步,也是基於國情的有中國特色的價格調控手段創新,將有助於抑制“跟風漲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漲幅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宏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生。

發展改革委: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凍結價格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下發通知,要求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切實做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具體實施工作。

    通知指出,要正確認識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性質。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目的在於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不是凍結價格,不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提價申報只是對企業提價的正當性進行審查;調價備案只是對調價的合理性保留干預的權力。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企業虧損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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