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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專家提醒:春節維權有四大“新法亮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2月13日電(記者高路)春節長假過後,農民工陸續回城,“上班族”也重返職場。就勞動者廣泛關注的春節勞動維權問題,勞動保障專家全國勞動保障學會理事、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管理系主任鐘仁耀提醒説,由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在今年施行,今年春節期間的勞動權益保障,將出現四個有別於以往的“新法亮點”。

    一是加班費計算標準有變。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和《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今年包括除夕、年初一、年初二在內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而法定節假日必須“帶薪”,因此,月計薪天數從20.92天調整為21.75天,這一基數變化將使加班費略有下降。而《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將被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須按應付金額50%至100%標準加付賠償金。

    二是在今年之前已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但直至1月底仍沒有簽合同的勞動者,有權得到雙倍工資,其中包括春節加班費。《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是帶薪年休假不包括春節等節假日,且最少可以休5天。一些在春節長假前後休假的勞動者有必要關注的是,根據今年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連續工作滿1年的職工享受至少5天的年休假,且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四是每年春節長假後“復蘇”的各類公共職介,從今年起不得成為“收費站”。《就業促進法》規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辦設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只能提供免費服務,不能從事經營性職業仲介活動,違法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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