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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條例:督導機構可行使"調查權"等6項職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2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教育督導條例:督導機構可行使"調查權"等6項職權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了《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向公眾廣泛徵求意見。根據該徵求意見稿,教育督導機構在實施教育督導時,可以行使包括就督導事項向相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在內的六項職權。

    根據徵求意見稿,這六項職權分別是:(一)要求被督導單位按督導事項自查自評;(二)要求被督導單位報告情況,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財務賬目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查閱或者予以複製;(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就督導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就督導事項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四)對被督導單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教育方針政策的行為,提出警告和處理建議;(五)根據督導結論,對被督導單位及其相關負責人的考核、獎懲提出建議;(六)向本級或者下一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提出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按人事管理權限送交其主管部門處理:(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依法實施督導的;(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學的;(三)不按照教育督導機構的整改要求進行整改的;(四)打擊報復督學或者向教育督導機構、督學反映情況的人員的;(五)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的。

    據了解,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查找《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説明全文,對條例修改提出意見,也可以于3月31日前,通過信函郵寄或者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直接送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擬設立國家教育督導團指導全國教育督導工作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記者陳菲)根據國務院法制辦21日公佈的《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國務院將設立國家教育督導團,指導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根據徵求意見稿,國家教育督導團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國家教育督導團由國家總督學、副總督學和國家督學組成。

    徵求意見稿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由主任督學、副主任督學和督學組成,主任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命,主持教育督導機構的工作。

    根據徵求意見稿,教育督導工作主要包括: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國家教育方針和素質教育的貫徹實施情況;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發展狀況;普通高級中等教育、中等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協調發展情況;學校教育教學管理、教育教學秩序、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教育經費投入情況和使用效果;學校辦學標準的執行情況;學校教育教學水平、質量情況;學校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配備和使用情況;教師、校長隊伍建設及條件保障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教育督導機構要求開展的有關教育督導工作等11項內容。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關於教育督導機構的設立,以及教育督導工作內容的具體規定,將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的教育督導工作全面納入了法制軌道。 

 
 
 相關鏈結
· 法制辦就《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
· 《教育督導條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起草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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