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2月24日電(記者楊守勇)對於一些不法企業假借試生産或試運行名義長期超標或惡意排污的現象,河北近日做出“試生産報告制”的規定,項目試生産必須向環保部門申請,試生産有期限控制,違法排污者將受重處。
河北省環保局副局長楊智明説,國家環保總局規章規定,企業試生産申請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建設單位方可進行試生産。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缺乏相應監管手段,導致這一規定難以落實,甚至有些排污單位以試生産(運行)為名長期超標排污,或者在試生産(運行)期間惡意排污。
為此,河北省明確規定,按環境影響評價批准文件的規定需要進行試生産或者試運行的建設項目,其建設單位在試生産或者試運行前,要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在這期間,企業應將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並落實環評文件和項目設計規定的相關環保措施,環保部門必須加強這期間的監管,以及時掌握項目試運行期間的排污情況。
河北還規定了建設項目試生産或試運行的時間期限,要求建設單位試生産3個月內,向負責審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保部門申請進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同時,對於違反這些規定的,河北將採取經濟處罰、限期整頓和對主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處分等處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