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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條例》列入國務院2008年二類立法計劃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4月16日   來源:人民日報

李曉宜 繪

    “您好,我是城市酒店聯盟的,邀請您加入我們的貴賓會員,您將可以享受打折優惠……”前幾天,記者接連接到類似的電話,使人煩不勝煩。

    事實上,遭遇類似煩惱的遠不止記者一人:有人買了新居,還沒等搬進去,就天天有電話問你裝不裝修;車險還沒到期,若干個保險公司就開始“關心”你……

    煩惱之餘,我們不禁要問:這些信息是如何洩露的?洩露個人信息,該當何罪?

    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與保護個人信息相關的《信息安全條例》已列入國務院2008年二類立法計劃,正在抓緊研究制定。

    個人隱私成了公共資源

    ●一些商家或個人出售個人信息獲利

    前不久,人民網開展了一次有關個人信息洩露的調查,結果顯示,90%的網友曾遭遇個人信息被洩露;有94%的網友認為,當前個人信息洩露問題非常嚴重。

    我們的個人信息究竟是怎麼洩露出去的呢?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據全國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李明蓉調查,個人信息洩露渠道廣泛:一些商家或個人通過問卷調查、網絡註冊、會員登記等方式收集用戶信息;消費者在就醫、求職、買車、買房、買保險,或辦理各種會員卡、優惠卡或銀行卡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出售;網絡登錄申請郵箱、註冊進入聊天室或遊戲廳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非法搜索或鏈結;名片代印機構儲存的大量個人信息被洩露;物業洩露業主信息;廢舊電腦磁盤恢複數據等等。

    記者調查也發現,一些商家或個人專門通過蒐集他人信息,用來出售從中獲利。他們或是利用自己的朋友網絡,請朋友提供單位同事或周圍其他人的個人信息,或是自行套取,通過問卷調查、會員登記等方式收集用戶姓名、職業、年齡、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

    近年來,一些大中城市興起的商業信函公司,就是通過收集、買賣用戶“名址庫”來贏利的。此外,人們在申請電子郵箱、註冊進入聊天室或遊戲廳時填寫的個人信息,也有可能被洩露。

    在今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期間被媒體曝光的“分眾事件”,揭開的黑幕讓人觸目驚心:僅一個分眾無線傳媒技術有限公司就掌握了中國5億多手機用戶中一半的信息。該公司對機主的信息進行詳盡分類,細緻到機主的性別、年齡、消費水平等,以“精確”發送“廣告”短信到個人。

    信息的流失,讓個人隱私成了公共資源,每個人都成了“透明人”。如何保護個人信息,成了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

    法律出現空白

    ●代表委員呼籲打好“補丁”

    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們現在的法律也偶有涉及。

    現階段,我國對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

    ——在與個人信息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中設置條款對個人信息加以保護,如居民身份證法、護照法、傳染病防治法等。

    ——通過信息控制人的單方承諾或特定行業的自律規範的承諾,對個人信息加以自律性質的保護。

    此外,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個人的信息資料屬個人隱私,在無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任何組織和個人都無權向社會公開和傳播。

    然而,僅靠這些法律法規的粗略規定,仍然難以落實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不被濫用的權利。打好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補丁”,填補立法空白,屢屢成為代表、委員熱議的焦點。近幾年的全國兩會上,有許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對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相關建議、議案和提案。

    在今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代表孫丕恕認為,從我國現有的管理格局看,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還停留在各行業內部的規範上,哪個領域問題多就先管、多管。從現實看,當前最需要的是加緊推動《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法》的研究和制定。

    專家建議加上刑罰處置

    ●遏制信息發佈者的利益動機

    早在2003年,國務院信息辦就委託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個人數據保護法研究課題組承擔《個人數據保護法》比較研究課題及草擬一份專家建議稿。經過近兩年的工作,最終形成了近8萬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及立法研究報告》。

    據課題組負責人周漢華研究員介紹,在這份專家建議稿中,個人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醫藥檔案、職業情況等任何可以確立特定個人的信息都列入法律保護的範圍,如果侵害他人信息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是刑事責任。而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譽權只能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對方告上法庭後才會承擔民事責任。

    “個人信息保護是一項憲法權利而非普通的民事權利,所以《個人信息保護法》要借鑒其他國家好的經驗,配置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有機結合的體系。”周漢華説。

    提出追究侵害他人信息“刑事責任”的,並非周漢華一人。2006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學東提出,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應當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設立“侵害個人信息罪”,對於侵犯個人信息的犯罪行為,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代表孫丕恕也認為,在國外侵害個人信息可能會判2至3年刑,而目前我國對洩露個人信息資料的處罰還停留在數額不高的罰款上。

    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提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建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楊偉程也認為,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必須明確個人信息犯罪的刑事責任,對各類“泄密”行為,如泄漏股民信息的惡劣事件,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不管怎樣,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曙光已現:《信息安全條例》列入國務院立法計劃;保障電信網絡和信息安全的“電信法草案”也已列入國務院2008年一類立法計劃,成為力爭年內完成的重點立法項目。(記者 石國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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