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劉偉)57年前,中央人民政府代表與西藏地方政府代表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這個協議,作為中央政府解決西藏問題的法律文件,永遠載入了史冊。
但是,逃亡國外、寄人籬下幾十年的達賴集團不顧事實,編造謊言,歪曲歷史,不時地質疑“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甚至想從根本上否定“十七條協議”,以為他們“西藏獨立”的夢想找到一點依據。
回顧“十七條協議”簽訂的過程,可用鐵的事實證明西藏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達賴集團出爾反爾,妄圖分裂祖國的圖謀是不會得逞的。
“十七條協議”是西藏地方政府代表與中央政府代表共同協商簽訂的
1951年4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噶廈)代表團成員先後來到北京,參加和平解放西藏的談判。4月28日,周恩來總理等中央領導會見了參加談判的代表,並宣佈了雙方全權代表名單:中央人民政府方面指派李維漢、張經武、張國華、孫志遠為全權代表,並以李維漢為首席代表;西藏地方政府方面指派阿沛·阿旺晉美、凱墨·索安旺堆、土丹旦達、土登列門、桑頗·登增頓珠為全權代表,並以阿沛·阿旺晉美為首席代表。
達賴集團在境外經常歪曲“十七條協議”簽訂的經過。“西藏流亡政府”2001年5月22日發表聲明稱:“‘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是西藏曆史的一大悲劇”,“是非法的、無效的”。還説:“中國代表自始至終對西藏代表以歧視、欺淩和強制威脅等方式施加壓力,將他們的意志強加給西藏人。”“西藏代表完全失去自由,是被迫簽字。”
説這些話的人都沒有參加過簽訂“十七條協議”的談判。如今唯一健在的阿沛·阿旺晉美在回憶當年談判的過程時説:“我們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認真、親切地談判。”“經過反復磋商,根據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一貫方針和西藏的特殊情況,正確地解決了各項複雜的問題。”
時任僧官代表的土丹旦達在1982年《西藏文史資料選輯》上也撰文回憶道:“先是我們西藏代表接受了中央提出的十條,接著我們也提出了九條建議,中央也對正確的部分加以採納和研究綜合,並對不合理的部分進行了耐心的解釋。……我作為譯倉派出的僧官,在談判過程中對宗教信仰、寺廟收入等提的建議較多,中央大都採納了。”
在談判之前,周恩來要求中央政府的代表要尊重西藏地方代表,做好各方面的團結工作。李維漢還就談判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徵詢了阿沛·阿旺晉美的意見。4月29日開始的第一次談判,沒有涉及實質性問題,僅是就談判的程序、步驟進行協商。
除了大量的會下協商溝通外,雙方舉行了6次正式會談。談判主要集中在三個問題上:
第一個問題,西藏地方代表承認西藏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不同意解放軍進藏。中央代表認為解放軍理應駐守國防,駐軍不要西藏地方供給,不會增加西藏負擔。經過三次談判和多次會下協商,西藏地方代表接受了“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的條款。
第二個問題,西藏地方代表擔心對西藏原有的制度進行改革。中央政府代表仔細闡述了黨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解釋説不改變西藏原有的制度,即使要變,也得由西藏地方政府和西藏人民決定。
第三個問題,當中央政府的代表提出將班禪的地位、職權等問題寫入協議時,西藏地方代表認為無權處理此事,表示難以接受,這是在整個談判中爭議較大的一個問題。對此,阿沛·阿旺晉美2001年5月在中央電視臺播出的文獻紀錄片《西藏五十年》中回憶説:“過了幾天,孫志遠來找我,他説,我們應該恢復談判。我們建議這樣提,維持十三世達賴和九世班禪彼此友好相處時的地位和職權。這樣行嗎?我説,這樣的提法我們可以接受。”
經過25天艱苦細緻的談判,雙方最終達成一致。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在北京勤政殿偉大祖國的國旗和國徽下,莊嚴地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十七條協議”是達賴親自派西藏地方要員參加簽訂的
自從達賴喇嘛1959年撕毀“十七條協議”逃到國外後,經常在一些公開場合説:“‘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值得懷疑。”達賴還在自傳中寫道,他第一次是從廣播裏聽到“十七條協議”的簽訂,“我簡直不能相信自己的耳朵”。
然而,1956年4月22日,時任自治區籌委會主任的達賴喇嘛在籌委會成立大會的致詞中親口説:“1951年我派代表到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代表進行談判,在團結友愛的基礎上,簽訂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從此,西藏人民永遠擺脫了帝國主義的奴役和羈絆,回到祖國大家庭,和祖國各兄弟民族一樣,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的一切權利,開始走上了自由幸福的光明大道。”
事實上,新中國剛剛成立,中央政府便明確提出要和平解放西藏,並向西藏地方政府發出和談邀請。但是,被親帝國主義分子把持的西藏地方政府卻擴充武力,設置障礙,拒絕和談。
時任西藏昌都總管的阿沛·阿旺晉美審時度勢,上書噶廈,要求親自由昌都向東找解放軍談判,但未獲同意。西藏東部重鎮昌都解放後,阿沛·阿旺晉美親眼目睹了解放軍執行“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模範行動,與進藏解放軍領導多次交談,了解到中國共産黨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以及中央政府之所以確定和平解放西藏的基本政策和方針,完全是出於對西藏人民利益和西藏地方政府處境的考慮。1950年10月,他再次上書噶廈要求和談。
阿沛·阿旺晉美回憶説:“在昌都,我們地方官員進行了討論,而在拉薩的西藏地方政府官員還蒙在鼓裏,輕信國外敵對勢力的謠言。我們40多名官員,聯名寫信給噶廈,要求與中國共産黨和談。”
噶廈政府聽了來自昌都一線的情況彙報,在布達拉宮召集5品以上官員和色拉寺、哲蚌寺、甘丹寺的代表開了3天的會,儘管有不同的意見,但還是決定接受和平解放西藏的建議,停止對抗,派代表進行和談。
在此之前的10月8日,親帝國主義的攝政達紮下臺,16歲的達賴喇嘛親政。由於對前景把握不住,當時達賴已從拉薩逃到邊境小鎮亞東,正伺機逃往印度或美國。
1951年1月18日,夾在噶廈是逃還是談兩種勢力之間的達賴,經再三權衡,批准了噶廈的決定,並親自致信中國駐印度大使袁仲賢轉呈毛主席。信中説:“近日已通知阿沛及隨員從速啟程赴北京。但因路途遙遠,不易及時趕到,為爭取時間,我們將再給阿沛派去助手,經印度前往北京。所派的助手是扎薩索康蘇巴和堪仲由配土登,他二人帶去全體噶倫、西藏會議及人民的詳細局面報告,向您呈報。請您用增進藏漢友好關係的純正善良願望,向尊敬的毛主席及時轉呈。”
袁仲賢大使于2月1日給達賴回信説:“毛主席令我代表他祝賀你親政。你的意見我轉呈中央人民政府,已得到指示,中央人民政府是一直歡迎你派代表赴北京商談和平解放西藏問題的事情,已電告昌都的人民解放軍俟你派的代表到達,當予很好地招待,並儘快護送昂布及兩代表去北京。”
西藏地方政府參加北京和平談判的五人代表分別由拉薩和亞東派出。由拉薩派出代表土登列門(堪窮,僅次於噶倫的地方政府高級官員)、桑頗·登增頓珠(藏軍團長),到昌都與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晉美(噶倫,地方政府四執政官之一)會合後,經昌都、成都到北京;亞東派出的代表是凱墨·索安旺堆(藏軍司令)、土丹旦達(僧官),達賴的姐夫堯西·彭措扎西以漢譯員身份隨行。他們由印度經海路到香港,再由廣州到北京。
土丹旦達1982年在《西藏文史資料選輯》撰文回憶道:“動身前覲見了達賴喇嘛。噶廈給每個代表頒發了一份蓋有印章的全權證書,證書外面註明西藏全權代表五人姓名及身份,裏面寫有承認西藏為中國領土等內容。……到達北京後,我們旋即會晤前期到京的西藏首席代表阿沛·阿旺晉美等,轉交了噶廈發的證書,傳達了達賴吩咐的有關事項;接著又拜見了中央首長,呈交了達賴喇嘛的信件和禮品。”
他還寫道:“為了便於在返藏後讓達賴了解談判的詳細情況,使他接受簽訂的協議,我們五名西藏談判代表每次商量問題時都請堯西·彭措扎西參加。就這樣,我們和中央的全權代表一起,于五月二十三日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向全世界作了公佈。我們西藏代表也立即發電報給達賴和噶廈,向他們報告‘十七條協議’的內容。”
“十七條協議”簽訂的次日,中央人民政府設宴慶祝。毛澤東在宴會上講話説,現在達賴喇嘛所領導的力量與班禪額爾德尼所領導的力量與中央人民政府之間都團結起來了。這種團結是各方面共同努力的結果。今後,在這一團結基礎之上,我們各民族之間,將在政治、經濟、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發展和進步。
關於“十七條協議”的兩個附件
1989年7月31日,阿沛·阿旺晉美在西藏自治區五屆人大二次會議上發言時説:“西藏只有走社會主義道路才有光明前途。”“只要達賴喇嘛放棄‘西藏獨立’立場,任何條件中央都可以談。”
阿沛·阿旺晉美在回憶“十七條協議”談判中有關解放軍進藏問題時説:“萬一協議不符合達賴喇嘛的意願,他以不同意讓人民解放軍進藏守衛邊疆這一條為藉口去了國外怎麼辦呢?我們要求中央在協議裏寫上一條,就是協議簽訂後,如果達賴喇嘛和噶廈承認,那是再好不過了;如果達賴喇嘛不承認,到國外去了,應該允許他到國外去看一年,看到西藏情況有好的變化,有發展時,他再返西藏,到時中央保證維持達賴固有地位和職權。我們提出這個要求後,中央答應了。但是中央提出,‘十七條協議’要向全世界公佈,如果把這條寫進協議裏面,世界上可能有很多議論,建議寫在附件裏。我們也同意了。”他的這個發言稿,後來收入《西藏七百年》一書中。
“十七條協議”有兩個附件,一個是“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內容諸如進藏兵力一個軍左右、藏軍改編、解放軍經費及物資由中央供給等。另一個是“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執行協議的聲明”,內容主要是執行協議第一年,達賴喇嘛可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返職,地位職權不變等。
土丹旦達在1982年的文章中回憶,協議簽訂後,西藏地方政府代表即把“十七條協議”全文發電報到亞東。亞東回電報説,需將協議附件全文電發亞東,等待研究決定。因當時北京到亞東的電報要通過印度轉發,往復需很長時間,我們回電説:“協議附件關係國家機密,不能電發,只能我們帶回。”但噶廈和達賴堅持要看到文本文件才能對“十七條協議”正式錶態。
6月,受中央委派,中央政府代表張經武攜帶毛澤東給達賴的親筆信,千里迢迢,經香港和印度,跋涉一個月到達亞東。同行有凱墨·索安旺堆、桑頗·登增頓珠、土丹旦達、堯西·彭措扎西等人。
據趙慎應所著《中央駐藏代表──張經武》一書所述,當張經武走進達賴的住室時,達賴從座椅上站起,跨前幾步迎接,並讓座。達賴和張經武在兩把紫檀木椅上入座,張經武和藹地問候達賴喇嘛身體健康。達賴有禮貌地問候毛主席身體健康,並説張將軍路上辛苦啦。張經武説,您親自派代表到北京談判,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的“十七條協議”,對您這種愛國態度,毛主席非常讚賞,非常高興。張經武説著向達賴遞交了毛主席的親筆信和協議副本以及兩份附件。
毛主席在信中説:“西藏地方政府在你親政以後,改變了以往的態度,響應中央人民政府和平解放西藏的號召,派遣以阿沛·阿旺晉美先生為首的全權代表來北京舉行談判。你的這項舉措是完全正確的。……我希望你和你領導的西藏地方政府認真地實行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盡力協助人民解放軍和平開進西藏。”
最終,達賴喇嘛回到拉薩。
許多年來,達賴集團在歪曲“十七條協議”時,都提到協議附件之事。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在針對“十七條協議”的聲明中説:“中共對十七條有附加的七條協議至今保密而不向外界宣傳。另外還有三條,由於當事人忘卻失憶或由於壓力而在五十年之後的今天仍然是個秘密。”
為什麼“十七條協議”的附件沒有公佈呢?其中一個附件為消除西藏地方政府對人民解放軍進藏駐守邊防的疑慮,明確規定了進藏的兵力及藏軍今後逐步進行改編。這在當時確屬軍事機密,當然只能內部掌握,不能對外宣佈。另一附件設置的前提是:如果達賴不同意協議,跑去了國外,可讓他觀望一年時間,只要再回來,中央還認可他的地位。事實是,達賴接受了“十七條協議”,沒有去國外,而是從亞東回到了拉薩,認可並批准了協議,還給毛主席發了擁護協議、執行協議的電報。原先的附件也就沒有公開的必要了。
“十七條協議”的法律地位不容否定
無論哪條協議的簽訂,都要經過協商、談判、簽字、決定、批准、公佈的過程,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十七條協議”經歷了上述所有的過程,其嚴肅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
1951年8月17日,達賴回到拉薩後,親自聽取了阿沛·阿旺晉美的彙報。這段時間,西藏地方僧俗官員不時就協議展開討論,愛國的支持,親帝國主義的反對,兩種意見都很激烈。而中央代表張經武,則積極做上層人士工作,逐一拜訪四品以上官員,贈送協議的藏文文本,耐心講解協議內容。
10月20日,噶廈在布達拉宮召開了300多人參加的西藏僧俗官員大會,參加和談的代表們在會上詳細介紹了每個條款從協商到簽字的整個經過。
了解了協議簽訂的經過以後,噶廈決定接受“十七條協議”,並由達賴批准了噶廈和三大寺代表簽字並蓋有四個大印的這個決定。10月24日,達賴喇嘛向毛主席發出擁護“十七條協議”的電報:“今年西藏地方政府,特派全權代表噶倫阿沛等五人,于1951年4月底抵達北京,與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全權代表進行和談。雙方代表在友好基礎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簽訂了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西藏地方政府及藏族僧俗人民一致擁護,並在毛主席及中央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藏部隊,鞏固國防,驅逐帝國主義勢力出西藏,保護祖國領土主權的統一,謹電奉聞。”
毛主席復電達賴喇嘛:“你于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四日的來電,已經收到了。我感謝你對實行和平解放西藏協議的努力,並致衷心的祝賀。”
西藏和平解放以後至達賴集團叛逃境外之前,“十七條協議”一直是西藏各項工作的指導方針,是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共同履行的法律性文件。
針對達賴集團對“十七條協議”合法性的指責,加拿大學者譚·戈倫夫在《現代西藏的誕生》一書中説:“如果這些指責是真的,為什麼達賴喇嘛在給北京的信中沒有提出來呢?再者,如果這個協議是強加人身上的,為什麼達賴喇嘛和幾乎所有貴族都回到拉薩並和中國人在一起共事?”
他評介道:“達賴喇嘛爭辯説,五十年代沒有提出這些不滿是因為當時西藏人和中國人關係較好,因此‘沒有必要’公開這些事情。達賴喇嘛這些説法是難以令人置信的。無論怎麼説,事實是達賴喇嘛和他的官員們都回到了拉薩,並同漢人們一起合作了,這本身就證明了‘十七條協議’的合法性。”
回首過去,當年正是在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簽訂了“十七條協議”。也正是這個和平協議,使西藏全境獲得和平解放,並得到西藏僧俗民眾真心實意的擁戴和歡迎。
新聞背景: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暨附件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歷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但在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並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採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佈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上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于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于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議,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制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五、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應予維持。
六、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係指十三世達賴喇嘛與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彼此和好相處時的地位及職權。
七、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的收入,中央不予變更。
八、西藏軍隊逐步改編為人民解放軍,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武裝的一部分。
九、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民族的語言、文字和學校教育。
十、依據西藏的實際情況,逐步發展西藏的農牧工商業,改善人民生活。
十一、有關西藏的各項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強迫。西藏地方政府應自動進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時,得採取與西藏領導人員協商的方法解決之。
十二、過去親帝國主義和親國民黨的官員,只要堅決脫離與帝國主義和國民黨的關係,不進行破壞和反抗,仍可繼續供職,不究既往。
十三、進入西藏的人民解放軍遵守上列各項政策,同時買賣公平,不妄取人民一針一線。
十四、中央人民政府統一處理西藏地區的一切涉外事宜,並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的基礎上,與鄰邦和平相處,建立和發展公平的通商貿易關係。
十五、為保證本協議之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除中央人民政府派去的人員外,儘量吸收西藏地方人員參加工作。
參加軍政委員會的西藏地方人員,得包括西藏地方政府及各地區、各主要寺廟的愛國分子,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的代表與有關各方面協商提出名單,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十六、軍政委員會、軍區司令部及入藏人民解放軍所需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
十七、本協議于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
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李 維 漢(簽字蓋章)
代表 張 經 武(簽字蓋章)
張 國 華(簽字蓋章)
孫 志 遠(簽字蓋章)
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
首席代表 阿沛·阿旺晉美(簽字蓋章)
凱墨·索安旺堆(簽字蓋章)
土丹旦達(簽字蓋章)
土登列門(簽字蓋章)
桑頗·登增頓珠(簽字蓋章)
一九五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十七條協議”附件一:關於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的若干事項的規定
中央人民政府派遣人民解放軍進駐西藏。兵力為一個軍左右。駐地為國防要點及交通要點。
進軍計劃及駐軍部署,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以命令行之。
人民解放軍向西藏進軍期間,西藏現有軍隊仍在原駐地或原駐地附近維持治安,待人民解放軍到達後,由西藏軍區司令部進行統一部署和必要的調整。
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之後,成立西藏軍區。統一領導和指揮西藏境內一切武裝部隊。軍區司令員、副司令員和政治委員,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
西藏現有軍隊,應有計劃有步驟地改編成為人民解放軍及達賴喇嘛的警衛部隊和一定數量的公安部隊。現有各徵調的民兵,得予逐步復員。
西藏現有軍隊既已同意改編為人民解放軍,其所需武器,中央人民政府允許將昌都戰役中人民解放軍所繳獲的武器予以發還,並酌予必要補充。
人民解放軍駐西藏部隊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供給,西藏地方政府應協助人民解放軍購買和運輸糧秣及其他日用品。為著國防建設的需要,修建飛機場、公路等需要佔用西藏人民私有土地或寺廟土地時,中央人民政府酌予補償。
十七條協議附件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執行協議的聲明
關於西藏地方政府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的聲明
一、西藏地方全權代表聲明:
(甲)西藏地方政府及其軍隊負責執行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
(乙)希望中央人民政府允許達賴喇嘛在西藏地方政府執行和平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一年內,如因某種需要,得自行選擇住地。在此期間內返職時,其地位和職權不予變更。
二、中央人民政府全權代表同意西藏地方政府全權代表之上項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