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0日電(記者李延霞、王宇)記者20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明確四川、重慶、甘肅、陜西、雲南、青海和湖北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可延期申報納稅。
通知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上述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通知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待申報納稅正常後,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採集的累計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受災期間,國家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採集工作進行考核。
通知表示,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省市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企業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及時通過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定事項儘快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