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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應及時核銷借款人因地震無力償還的債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白潔純、毛曉梅)中國銀監會日前發佈緊急通知要求,對借款人因地震造成的不能償還的債務各銀行應及時核銷。另外,對於地震災區銀行卡透支款項,通知也做出了明確説明。

    記者23日從銀監會獲悉,為減輕四川汶川等受災地區人民群眾的債務負擔,為抗震救災和恢復重建創造有利條件,銀監會已就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呆賬貸款核銷工作發出緊急通知。

    通知指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的規定,對於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損失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或者以保險賠償、擔保追償後仍不能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對於銀行卡透支款項,持卡人和擔保人已經在本次災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沒有其他財産可償還的債務,應認定為呆賬並及時予以核銷。

    通知明確,在核銷貸款過程中,銀行若不能取得法院出具的債務人無財産清償證明的,可依據相關政府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內部清收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作為核銷呆賬的依據。同時銀行也要及時足額提取有關損失準備。

    通知還要求,在核銷呆賬工作中,銀行要堅持賬銷案存和對外保密等原則,結合救災和重建工作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好已核銷呆賬的管理工作,把貸款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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