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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09日   來源:新華社

過渡性安置採用多種方式 將適當補助自行安置群眾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對地震災區的受災群眾進行過渡性安置,應當根據地震災區的實際情況,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政府安置與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政府對投親靠友和採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災群眾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明確了靈活多樣的過渡性安置方式。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條件,因地制宜,為災區群眾安排臨時住所。臨時住所可以採用帳篷、篷布房,有條件的也可以採用簡易住房、活動板房。安排臨時住所確實存在困難的,可以將學校操場和經安全鑒定的體育場館等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充分聽取受災群眾意見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楊維漢)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重大事項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專家進行專題論證。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農村建設規劃、城鄉住房建設規劃、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生産力佈局和産業調整規劃、市場服務體系規劃、防災減災和生態修復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專項規劃。

    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包括地震災害狀況和區域分析,恢復重建原則和目標,恢復重建區域範圍,恢復重建空間佈局,恢復重建任務和政策措施,有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保護,受損文物和具有歷史價值與少數民族特色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復,實施步驟和階段等主要內容。

    條例還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重點對城鎮和鄉村的佈局、住房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農業生産設施建設、工業生産設施建設、防災減災和生態環境以及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産保護、土地整理和復墾等做出安排。

    條例強調,國務院批准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是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應當及時公佈。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公佈的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地震災害現場清理保護應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保護,應當在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和無重大疫情的情況下,按照統一組織、科學規劃、統籌兼顧、注重保護的原則實施。發現地震災害現場有人類生命跡象的,應當立即實施救援。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對地震災害現場的清理,應當按照清理保護方案分區、分類進行。清理出的遇難者遺體處理,應當尊重當地少數民族傳統習慣;清理出的財物,應當對其種類、特徵、數量、清理時間、地點等情況詳細登記造冊,妥善保存。有條件的,可以通知遇難者家屬和所有權人到場。對清理出的廢棄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廢棄物、殘留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並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條例還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地震災區的動物疫情防控工作。對清理出的動物屍體,應當採取消毒、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對現場清理過程中拆除或者拆解的廢舊建築材料以及過渡安置期結束後不再使用的活動板房等,能回收利用的,應當回收利用。

學校、醫院等設施抗震設防應有“特殊要求”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對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商場、交通樞紐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應當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對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抗震設防要求、工程建設標準進行復審;確有必要修訂的,應當及時組織修訂。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應當根據修訂後的地震災區地震動參數,進行相應修訂。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對地震災區尚可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應當按照地震災區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性能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改造等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重點對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抗震設防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報告。

過渡性安置用地應儘量不佔或少佔農田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實施過渡性安置應當佔用廢棄地、空曠地,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農田,並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域造成破壞。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對過渡性安置地點的選擇提出了明確要求,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國家鼓勵地震災區農村居民自行籌建符合安全要求的臨時住所,並予以補助。

    過渡性安置用地按臨時用地安排,可以先行使用,事後再依法辦理有關用地手續;到期未轉為永久性用地的,應當復墾後交還原土地使用者。

過渡性安置標準突顯人文關懷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對地震災後的過渡性安置在交通、用地、基礎設施以及文化生活等方面都提出了相應要求,突顯人文關懷。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過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災群眾生活、穩定人心、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環節,是災後恢復重建的基礎性工作。對於過渡性安置地點,條例規定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條例規定,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配套建設水、電、道路等基礎設施,並按比例配備學校、醫療點、集中供水點、公共衛生間、垃圾收集點、日常用品供應點、少數民族特需品供應點以及必要的文化宣傳設施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確保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

    根據條例要求,過渡性安置地點的規模應當適度,並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和預留必要的消防應急通道,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防範火災和雷擊災害發生。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治安管理,及時懲處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受災群眾應當在過渡性安置地點所在地的縣、鄉(鎮)人民政府組織下,建立治安、消防聯隊,開展治安、消防巡查等自防自救工作。

毀損嚴重設施如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張景勇、陳菲)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汶川地震中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如果在工程質量上有重大問題,將追究相關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毀損嚴重的水利、道路、電力等基礎設施,學校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其他建設工程進行工程質量和抗震性能鑒定,保存有關資料和樣本。

    條例規定,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建設工程,在調查評估中經鑒定確認工程質量存在重大問題,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涉嫌行賄、受賄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震災後重建應當遵循六項原則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為保障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六項原則。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説,條例明確了這六項原則:受災地區自力更生、生産自救與國家支持、對口支援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就地恢復重建與異地新建相結合;確保質量與注重效率相結合;立足當前與兼顧長遠相結合;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此外,條例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自力更生、國家支持、社會幫扶的方針。

“心理援助”納入災後重建的法制化軌道

    新華社北京6月9日電(記者陳菲、張景勇)針對汶川地震給災區人民造成的心理傷害,8日起施行的《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明確規定,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受災群眾和企業開展生産自救,積極恢復生産,並做好受災群眾的心理援助工作。

    經歷了汶川地震的人們受到的心理創傷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廣東心理醫療隊在四川受災群眾安置點根據衛生部下發、統一使用的應激反應問捲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48%的受災群眾存在明顯的心理問題。心理醫療隊回訪顯示,約50%的被干預者在睡眠、情緒、認知、意志活動等方面得到了明顯的改善,睡眠質量提高,情緒較前平穩,活動較前主動、積極。但是,創傷後應激障礙的發病時間可以在災後一週到幾十年,遠期療效仍需追蹤觀察與定期隨訪。

    目前大批來自全國各地從事心理危機干預的志願者和專家已抵達四川,針對災後心理重建的援助計劃已在地震災區展開。

    根據條例規定,民政部門要具體組織實施對孤兒、孤老、殘疾人員的安置、補助、心理援助和傷殘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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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國務院令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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