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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災政策: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0日   來源:人民日報

    異地安置、投親靠友後,遇到糾紛該向哪個法院起訴?當事人因為地震不能及時主張權利該怎麼處理?面臨地震發生後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發出《關於依法做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期間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的通知》,對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的一些問題予以明確。

    對宣告失蹤及時立案

    追討工資可先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在災後重建期間,對於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案件,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尤其是宣告失蹤、宣告死亡以及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應當及時立案,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對於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人民法院要依法積極受理,以便儘快明確身份關係和財産關係。

    對災區輸出農民工追討勞動報酬等糾紛案件,必須做到快立、快審,切實加強訴訟指導,必要時可以先予執行。對因災區輸出農民工返鄉參加抗震救災,用人單位請求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慎重處理;對於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提出證據保全申請的,有關法院要依法採取保全措施。

    因救災不能參加訴訟

    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

    通知提出,當事人因四川汶川大地震不可抗力不能及時主張權利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因抗震救災、災後重建而不能參加訴訟活動的,要依法延期或中止審理;延期或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及時恢復審理。

    對於災區群眾被異地安置、投親靠友後,因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於目前居住地發生了變化,在管轄問題上,由相關高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從方便災區群眾、有利穩定的原則出發,統籌安排。

    由於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後,“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受到嚴重破壞,難以開展審判工作,不能行使管轄權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指定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適當放寬舉證期限

    救災款物不得查封

    對於因地震毀損和滅失相關證據,帶來當事人舉證困難的,可以適當放寬舉證期限,並加強依職權調查取證。要主動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為災區當事人訴訟提供便利。要加大緩、減、免訴訟費用的力度,保證災區群眾不因繳不起訴訟費用而無法打官司。

    通知強調,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應當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特別是對明確專用於抗震救災的資金和物資,一律不得採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財産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通知提出,災區人民法院要根據當地民事糾紛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注意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民事權益的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有序、依法採取有效措施出謀劃策。(記者 劉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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