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6月14日電(記者吳獻、任會斌)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政府獲悉,為提高污水、垃圾、廢氣處理力度,內蒙古日前出臺規定,要求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火電脫硫設施必須達標運行。
按照新出臺的規定,內蒙古凡是建成1年內運行負荷低於設計能力60%,並造成生活污水直排的,必須限期整改,在此期間將暫緩下達當地相關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建設資金。對不正常運行的污水處理設施,如果造成污染事故和嚴重後果,還將追究運營、管理單位的行政或刑事責任。據介紹,為強化垃圾處理力度,凡是無環保審批手續的垃圾填埋場,以及垃圾滲液未經處理直排的,將依法處罰,並責令限期整改,嚴重的將勒令停止使用。
此外,火力發電機組設施未按要求建設脫硫設施的,以及未按照工藝要求運行或不達標排放、違法偷排二氧化硫的,以及運行臺賬弄虛作假、拒絕環保部門檢查的,也將依法予以高限額處罰。